注意!这4类同居关系将被判刑!

小哥说法呀 2020-01-31 18:45:01

最新的司法解释用“同居关系”取代了之前“非法同居”的提法,表明法律对待“同居”的中立态度,也说明在一般情况下同居行为并不违法。那是不是意味着同居行为都不触犯法律呢?

答案是否定的,下面4种同居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严重的将会被判刑坐牢。

1.与幼女同居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管其是否出于自愿,都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我们所说的“同居关系”,指的是男女双方持续、稳定的居住在一起、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与幼女同居自然包括与之发生性关系,根据刑法规定,将触犯强奸罪,最高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典型案例:2017年5月下旬的一天,胡明海为了发泄自己的性欲,在明知自己的亲生女儿胡某某(女,2005年05月11日出生)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且存在极重度智力障碍、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在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女儿胡某某房间内的床上,对其实施了奸淫,并射精在其体内,导致胡某某怀孕而被迫晚期人工流产。最终胡明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2.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民法上自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刑法在确认构成重婚罪的要件时,仍然承认事实婚姻。即第一个婚姻是去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的婚姻,第二个虽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也会构成重婚罪。

典型案例:梁棋于2018年10月,经他人介绍后认识刘某乙,谎称自己是江阴中泰证券公司员工、在江阴市临港新城金色阳光馨苑有房屋1套,并隐瞒自己已婚的情况,与刘某乙恋爱、同居在江阴市双牌二村x幢xxx室,并于2019年6月15日举办婚礼,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19年3月至7月期间,梁棋编造要给客户送礼、还房贷、办理房产证等理由,骗得刘某乙及其母亲高某共计人民币142000元。

最终,梁棋被法院以诈骗罪、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3.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

第3点与第2点是紧密相连的,就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但他们也不是必然有此必有彼的关系。比如,有配偶者与第三者以夫妻关系同居,但第三者并不知道同居对象已经结婚,而是受骗才与其在一起的。

只有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而再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才触犯重婚罪。

典型案例:已婚的肖某(男)喜欢上了年轻漂亮的胡某(女),胡某虽知肖某在外地已有妻室,但经不起肖某的诱惑很快与之同居。两人还在胡某的催促下在当地举行了结婚仪式。事情败露后,肖某的合法妻子康某愤而提出离婚,并控告两人犯重婚罪。最终胡某也被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4.与军人配偶同居

我国《刑法》第259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说明的是,该条成立的条件比重婚罪更宽松,没有“以夫妻名义”的要求,只要出现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的情况,就可以以破坏军婚罪定罪量刑。这是出于保护现役军人婚姻的目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典型案例:2019年6月13日,现役军人王某甲之妻刘某某应聘到彭某某所在公司上班,后二人产生暧昧关系。彭某某在明知王某甲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与其妻刘某某同居长达一月之久。2019年8月2日23时许,王某甲在外执行任务回家探亲时,撞见彭某某与其妻刘某某在自己家公然同居。最后,彭某某被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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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狗肉 54
    2020-01-31 20:45

    好危险,幸亏我离开了对方的老婆

  • 2020-01-31 19:46

    黄海波

  • 2020-02-01 21:43

    干的漂亮一万个赞

  • 2020-02-01 23:46

    同居有罪,同居不是开房,划重点,要考的,

小哥说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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