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小区居民刘某指使范某某把装有碎火腿肠的塑料袋放小区东侧,导致两户居民的宠物狗误食中毒死亡,在检测后,发现是氟乙酸(盐),常用来处理鼠患之类的。
在自己的宠物犬抢救无效死亡后,狗主人范某报警处理,第一次认为是没有犯罪事实,不立调查,第二次在报警,认定情节比较严重,根据治安管理办法,给刘某和范某某拘留12天的处罚。
对此,范某不服,打算提起行政复议。认为这是投毒的行为,有可能会对小区其他的小孩造成生命威胁,要求以刑事处理。
其实这里有一些地方不是很明确。
其一,刘某和范某某投放这些碎火腿的目的是什么?好像也没什么具体说明这俩人的行为目标。
而且他们和范某之间也没什么关联,不存在矛盾。
所以投放的氟乙酸是为了解决鼠患问题,还是说就是想放倒小区里的宠物狗呢?
可按照当地的说法,似乎他俩的做法就是故意的,才致使他人的宠物狗死亡。
我想很大可能就是看不惯一些狗随地大小便,或者是小区的狗给了他们不好的体验后,才选择投放氟已酸,却不曾想毒到了其他人的狗。
所以他们投放有毒物品这个行为,确实是影响比较大的。
其二,范某的宠物狗有没有拴了绳子?按照内容看,她的狗是在单元门口小便,脱离了自己视线范围,由此可见,那时是没有拴住的。
这才致使狗吃了有毒的碎火腿肠。
都说出门遛狗都得拴绳子的,一旦发生狗咬人事件,那也是最麻烦的事。
此外,有律师指出,其实刘某和范某某的行为已经是违法了,即便还没造成重大的损害,可已发生了既定的事实,应该处于刑事处罚。
按治安管理办法处理,还是轻了。
所以就这个事,还是很难评。投放这种会对人体有伤害的氟乙酸,本身是非常不道德且违法的,一旦不明所以的人偷拿吃了,发生了人命案,那后果会更加严重。
但目前没有造成人和环境的伤害,拘留12天,似乎也合乎情理了。
你觉得呢?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狗没有保护措施,狗主人全责
这位邻居做了大家不敢想的事情,为小区除去了一颗毒瘤,应该给这位邻居颁发小区英雄称号,并且给他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