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的一生(42)五十七岁49粮食是农民生产出来的生活资料

代逍遥 2024-08-27 22:28:43
同日 复电中共中央中南局:“五月二十五日子恢同志关于三、四两月的报告收到。 我认为你们所取调整工商业、改善公私关系劳资关系及其他工作方针是正确的。” 邓子恢的报告中提到的城市工作的方针和办法是: (一)减轻负担。 (二)调整公私关系。 (三)确实保证交易自由,取消议价办法。 (四)改善劳资关系。 (五)办理失业救济,主要是以工代赈。 (六)用一切办法制止物价下跌。 (七)逐渐做到有计划的生产。 6月4日 复信刘少奇:“此件看过,很好,很有用。有些修改,请再酌。说富农的部分长了,反而不清楚,有些则说得不大适当,故删去一大部。 加上一九四六年以后一段经验,借以纠正一部分同志已经有了的一种错觉,说过去的‘左’倾错误是一九四七年十月十日《土地法大纲》上规定了没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原故。 如果没有这段说明,则不能纠正此种错觉。所谓生产力,是指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亦称生产手段)两部分。 所谓生产资料,在农村中,首先是土地,其次是农具、牲畜、房屋等。粮食是农民利用生产资料生产出来的生活资料。 我们将从地主手里没收的粮食亦和其他被没收的东西列在一起称为生产资料也是可以的,因为这种粮食具有资金的性质。 所谓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即财产的所有权关系。 生产资料的使用,例如农民使用(租用)地主的土地,只是地主对于土地的所有关系的结果,这种所有关系表现为佃农对地主的隶属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即是生产关系。 过去许多同志在这个问题上犯了二元论(甚至是多元论)的错误,将生产关系和使用关系并列,又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并列,作为划分阶级的标准,把问题弄得很糊涂,划错了许多人的阶级成分。 曾于一九四七年冬季叫乔木写了一个文件,题为《中国各社会阶级及其待遇的规定》,其前面两章是我写的,说明了这个问题,可以参看。” 对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草稿的修改主要有:在报告谈到过去地主阶级造成的历史罪恶之处,加写:“除对极少数犯了重大罪行的地主,即罪大恶极的土豪劣绅及坚决反抗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应由法庭判处死刑或徒刑而外,对于一般地主只是废除他们的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废除他们这一个社会阶级,而不是要消灭他们的肉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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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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