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旧闻回顾,案中人名均为化名,具体情节有改编)
2023 年初,山西的蒋某,一位在煤炭行业打拼多年的老板,趁着闲暇时光,想与亲朋好友联络联络感情。
他豪爽地邀请了几十位亲友到自家大宅院相聚,为了这场盛宴,蒋某特意宰杀了自家养的一头膘肥体壮的猪,满心想着让大伙尝尝纯正的“土猪肉”,共享欢乐时光。
可谁能料到,这场热热闹闹的聚会刚结束不久,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就找上了门。
原来,有人匿名举报,称蒋某宰杀的猪未经检疫。
工作人员一番查证后发现,蒋某确实拿不出检疫证明,也没有肉品质量检验报告。
卫生部门很快依据食品安全法规,给蒋某开出了 7 万元的罚单。
蒋某一听就懵了,随后情绪激动地嚷道:“这是我自家养的猪,又不是对外售卖,就是用来招待自家朋友的,咋还要检疫?咱这农村,逢年过节自家杀年猪的多了去了,哪有这规矩?”
卫生部门工作人员赶忙耐心解释:“蒋老板,您这情况不一样。虽说在农村自家养、自家吃的情况常见,但您这次是聚众食用。按照规定,只要涉及多人食用,就必须走正规检疫流程,这是为了大家的健康着想,预防疫病传播。”
蒋某却依旧气呼呼的,拍着桌子说:“我这猪打小就在眼皮子底下长大,我精心照料,比外面买的不知安全多少,咱这儿祖祖辈辈都这么干,也没见出过啥事。你们这不是故意为难我,让我在亲友面前下不来台嘛!”
工作人员无奈叹息:“蒋老板,我们也是依法办事,法律条文摆在那儿,违反了就得担责。”
蒋某越听越气,脸一横说到:“我养我的猪,招待我的客人,凭啥罚我?这 7 万块,我一分都不会交!”
于是,蒋某拒不缴纳罚款,还一纸诉状将卫生部门告上了法庭。
二、法律分析蒋某私自宰杀自养猪并组织群体聚餐的行为构成违法。
1、违反生猪定点屠宰规定
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指出,生猪屠宰原则上应在依法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
生猪定点屠宰厂配备专业的检疫设备与人员,能对生猪进行全面、系统的疫病排查,从源头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像蒋某在自家私自宰杀,即便初衷是招待朋友,也绕过了这一至关重要的公共卫生“防护网”。
虽说农村部分地区存在传统自宰自食习俗,但一旦涉及多人聚餐食用,性质就发生了转变,不再单纯是个人行为,而是具有一定公共属性,必须遵循法定流程。
2、危害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
从食品安全角度,《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屠宰前需按规定检疫,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不得屠宰。
蒋某所杀生猪未经专业检疫,看似自家养的“知根知底”,实则暗藏隐患。
生猪在饲养过程中可能感染多种人畜共患病菌,如绦虫、旋毛虫等寄生虫,还有可能携带口蹄疫、猪瘟等病毒,未经检疫的猪肉流入多人餐桌,极易引发群体性疫病感染事件,威胁众人生命健康。
尤其在聚众用餐场景下,人员来自不同家庭、背景,一旦发病,传播范围将迅速扩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严重挑战。
3、扰乱市场监管秩序
蒋某的私自宰杀行为若不加以规范,会在无形中扰乱整个肉类市场监管秩序。
合法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投入大量成本用于设施建设、人员培训、检疫检验,以保障上市猪肉质量安全。
若人人都如蒋某这般自行其是,一方面,未经检疫猪肉流入市场“灰色地带”,冲击正规渠道猪肉销售,损害合法经营者利益;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难以对猪肉来源与质量实施有效追踪把控,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让一些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劣质产品有了混迹其中的风险,长此以往,将破坏整个肉类市场的健康生态。
最后法院判决:维持了卫生部门的处罚决定,要求蒋某在规定期限内缴清 7 万元罚款。
三、案件反思与总结1、主动学法,更新观念
对于广大普通民众,尤其是农村地区习惯传统养殖、宰杀方式的朋友,首先要主动学习法律法规知识。
时代在变迁,法律保障的是公众整体利益,曾经的“习惯做法”未必符合当下法治要求。
要主动了解涉及食品安全、畜牧养殖等方面的法规,知晓哪些行为可为、哪些不可为,及时更新观念,莫让无知触犯法律红线。
2、遇到执法,理性沟通
倘若遭遇像蒋某这般与执法部门的分歧场景,一定要保持冷静、理性。
执法人员通常是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他们的目的并非为难个体,而是维护公共秩序。
当接到处罚通知,先耐心倾听执法人员解释处罚依据,有疑问平和沟通,表达自身诉求。
切不可像蒋某初期那般情绪冲动,拒不配合,这不仅无助于问题解决,还可能加重自身责任。
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利用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救济途径,依法维权。
3、日常行事,自律配合
在日常生活养殖、饮食活动中,自律为上。
自家养殖畜禽,严格按照防疫要求做好疫苗接种、圈舍卫生等工作;如需宰杀食用,提前了解当地检疫申报流程,主动申报检疫,切莫图方便省事。
购买食品时,选择正规商超、农贸市场有检验检疫标识的产品,用实际行动支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同时,发现身边违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行为,勇于向监管部门举报,共同为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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