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板因一句“滚”赔偿男子16万
这是一起劳动纠纷案件。2012年4月1日,彭某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最后一期《劳动合同》。2020年5月15日,彭某与老板产生争执,老板让他“滚”。彭某认为老板是让他滚出公司,所以5月16日至5月28日期间未到公司上班,在家等消息。5月29日,他与妻子李某到公司与老板进行了面谈,老板表明当时说的是气话,彭某问是否能继续干下去,老板让其回家等。于是他从该日起未再上班,并非无故缺勤。
随后,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车费报销等,共计18.2万余元。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彭某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车费报销等,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公司支付了上述裁决的款项,但彭某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老板当时口头所说的“滚”的含义理解不同,结合双方2020年5月29日的面谈内容,说明当时老板所说“滚”确实是气话,并未明确告知彭某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彭某亦向公司提出“要上班”,但老板“要他回去等”,说明至此日双方劳动合同并未解除,且彭某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争执时老板所说的“滚”系让其滚出公司。因此,在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彭某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正常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第10条的规定,认定彭某上述期间已达3天以上旷工,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彭某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29日彭某离开公司期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要求彭某到岗,亦未因彭某不到岗而做出任何处理行为,即使在2020年5月22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公司的事情与彭某沟通时,也没有要求其来上班。结合2020年5月29日彭某与彭某妻子李某至公司向老板提出“要上班”,但老板“要彭某回去等”的事实,可以认定彭某2020年5月16日起未提供劳动系将法定代表人的意思理解为公司不让其提供劳动。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98万元。
二、公司对于仲裁裁决的态度是怎样的?
公司对于仲裁裁决的态度可能因多种因素而有所不同。有些公司可能尊重仲裁裁决,并愿意按照裁决结果执行,认为这是解决争议的合法和公正的方式。
然而,也有部分公司可能对仲裁裁决表示不满或质疑。可能认为裁决存在错误或不公正,可能会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申诉,试图改变裁决结果。
还有一些公司可能会采取观望态度,评估裁决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后续可能的应对策略。
总之,公司对于仲裁裁决的态度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公司的文化和价值观,以及公司对于自身利益和法律责任的考量。您是遇到了与公司仲裁相关的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