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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实在是忍不了同事天天在办公室吸烟的行为,一怒之下在朋友圈写到:在办公

北京,一女子实在是忍不了同事天天在办公室吸烟的行为,一怒之下在朋友圈写到:在办公

北京,一女子实在是忍不了同事天天在办公室吸烟的行为,一怒之下在朋友圈写到:在办公室抽烟的人是傻*吗?怎么还不去死……实名制诅咒你全家。公司看到这条朋友圈后,不仅扣了她30%的绩效工资,还直接把她给开除了。女子咽不下这口气,直接把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139881.61元的赔偿金。案子经过2审,法院最后的判决,让人出乎意料。徐小娇是做人力资源的,她最近因为男同事在办公室吸烟行为气的不行。每天把那办公室抽的云雾缭绕,起初,徐小娇想着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同事之间还是要给点面子。她趁着去倒水,开玩笑似的让同事去楼道抽,那边还通风,办公室里抽烟实在是太呛了。对方当时嗯了一声,结果转天却照旧吞云吐雾,烟灰甚至弹进了她桌上的绿萝花盆里。当徐小娇第三次提醒时,男同事不耐烦地皱起眉,说自己就抽一根烟,多大点事,那语气里满是理所当然。她看着其他同事或皱眉捂鼻,或默默挪远椅子,没人敢真正站出来说句硬话。空气里的尼古丁浓度越来越高,她的鼻子也跟着不舒服,每天下午都要抱着水杯咳上好一阵。徐小娇的忍耐终于抵达临界点,他越想越气,拿起手机,愤怒敲下一串文字:在办公室抽烟的人是傻*么?怎么还不去死……实名制诅咒你全家。而她作为职位原因,公司所有人都有他的微信,包括领导和抽烟的同事。说白了,这个朋友圈她就是故意发的,就想让抽烟的同事看到,希望他们自己能对号入座,以后长点记性。徐小娇发完朋友圈,感觉堵在心口的那口气都顺了,不是她不讲理,是男同事的行为太恶心,她才出此下次。以为此事就此完事,却万万没想到,几天后公司人事部约谈她。表示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丙类过失包括辱骂、诽谤同事等损害他人身心健康行为,公司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发30%绩效工资。徐小娇当时就炸了,男同事在办公室抽烟还有理了?自己就发了个朋友圈抱怨一下,就把自己开除了,还扣了30%的绩效工资!可她无论怎么解释,现在都无法挽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时送到徐小娇手中。她攥着通知的手指因用力而关节发白,自己只是在捍卫大家的健康,有错吗?徐小娇有一气之下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赔偿金,让她没想到的是,仲裁委没支持她。徐小娇还不信了,难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了?她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39881.61元。一审法庭上,徐小娇表示朋友圈内容针对的是吸烟行为,而非具体个人。所谓损害身心健康,公司始终无法指出具体受害人。但法官的目光落在她签署的员工手册上:既然认可制度,就该遵守底线。辱骂性语言无论针对谁,都已越界,所以判决:公司解除合同合法,驳回赔偿请求。徐小娇认为自己只是用激烈的方式制止不文明行为。提起了上诉。她坚信,法律不该纵容违规吸烟,更不该惩罚挺身而出的人。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第2款:当出现危及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时,劳动者有权提出批评、控告和检举。《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义务控制吸烟,划定吸烟区和非吸烟区,法人、主要负责控制吸烟。《劳动合同》第15条,公司需要配备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安全。可二审法庭,依旧认为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合法有效。徐小娇朋友圈言论已超出合理批评范畴,构成辱骂。即使他人存在不当行为,劝阻亦应恪守法律与道德边界。所以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许徐小娇当时被愤怒冲昏了头脑,压根没想过,要是正义外面裹着骂人的话,那它还算不算正义。有人说,在公共场所抽烟本来就害别人健康,被骂那是活该,这就算是提醒抽烟的人,也是自己保护自己,没毛病。不过也有人不赞成徐女士这么冲动:受不了大不了辞职呗。办公室能不能抽烟,明显是公司该管的事。要是公司压根没规定办公室不能抽烟,你凭啥骂人家抽烟的人。对此,您怎么看呢?信源:玉林晚报2025-7-19
北京,女子因领导在办公室里抽烟,发朋友圈斥责:在办公室抽烟的人是傻*么?怎么还不

北京,女子因领导在办公室里抽烟,发朋友圈斥责:在办公室抽烟的人是傻*么?怎么还不

北京,女子因领导在办公室里抽烟,发朋友圈斥责:在办公室抽烟的人是傻*么?怎么还不去死……实名制诅咒你全家。事后公司以女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女子申请仲教要求支付赔偿金,仲裁未支持。女子不服起诉,索要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3万多元,一审败诉。女子又上诉,二审这样判决。徐小娇在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平日里很少有出外勤的机会,几乎都是在办公室里跟领导和同事相处。徐小娇的领导是个老烟枪,抽烟是家常便饭,甚至都不去吸烟区抽烟,而是直接在办公室就点上一根。在2018年9月27日,徐小娇对于领导在办公室抽烟的行为忍无可忍,跟领导争辩了起来,领导全然听不进徐小娇的建议。于是当天晚上,徐小娇回到家就发了一条朋友圈,大致内容是这样写的:在办公室抽烟的人是傻*么?怎么还不去死……实名制诅咒你全家。徐小娇本身就是做人事工作的,微信好友里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同事,很多同事纷纷在朋友圈下面点赞评论,包括她的领导们也都看到了朋友圈。该朋友圈对公司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因不久后就是十一长假,所以公司在放假回来后上班第一天,就对徐小娇的行为做出了处罚。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内的规定,认定徐小娇发朋友圈辱骂的行为属于丙类过失,除扣发30%的绩效工资以外,还视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徐小娇觉得自己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但是仲裁却没有支持。徐小娇越想越气,于是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9881.61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赔偿。若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按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徐小娇在入职时签署过员工手册,员工手册中明确约定了辱骂同事的行为属于丙类过失。徐小娇发布朋友圈辱骂同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徐小娇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要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徐小娇的诉求。徐小娇不服提起上诉,她就不信,难不成还没有个说理的地方了?二审时,徐小娇认为公司是存在过错的,她作为公司员工,有权利制止领导的吸烟行为,公司应该帮助她劝戒领导。根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9条的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领导在办公室吸烟,本就违反了吸烟条例的规定,徐小娇制止领导的吸烟行为并无不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徐小娇认为,她身为公司员工,在面对危及健康的劳动条件时,有权批评、控告,公司应当保证员工的健康。但是公司非但没有这么做,反而认为她违反了丙类过失将其解除劳动关系,存在过错。徐小娇还认为,公司以其触犯丙类过失:辱骂、诽谤、威胁、恐吓、殴打他人(如:领导、同事、客人等》等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条款不符合。该条款中规定骂人应该有具体的对象,但是她只是发朋友圈谴责了吸烟行为,并没有具体的对象,也没有对任何人造成损害,所以不适用丙类过失。所以徐小娇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徐小娇身为员工理应遵守。徐小娇声称所发的朋友圈内并未指名道姓,但是朋友圈中所说的办公室内涵盖范围并不广泛,构成辱骂他人的不当言论,属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两类过失。徐小娇发布朋友圈的目的是为了劝阻领导吸烟,但是其行为并不属于合理合法的手段,发布朋友圈的言论属于辱骂他人,超出了合理的范围。二审审理后认为,公司以徐小娇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小娇看不惯领导在办公室吸烟,可以跟领导协商,或者向上级领导反馈情况,也可以投诉举报给相关部门,这些都是合理合法的渠道。但是她偏偏就采取了不理智的一个办法,将领导在办公室吸烟的行为广而告之,还附带了不文明的言论,所以才给了公司把柄。一个成年人在做事之前应该考虑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徐小娇要是只是单纯的发发牢骚控诉领导办公室抽烟的行为,就不会发展成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只能说,徐小娇为自己的不文明行为买了单。你怎么看待徐小娇的遭遇呢?

#劳动者是人不是牛马#【南都快评:何为不合理工作量,法律自有公正裁决】#让一个

#劳动者是人不是牛马#【南都快评:何为不合理工作量,法律自有公正裁决】#让一个人干三个人的活员工有权拒绝#因为两名同事接连离职,劳动者高女士陆续被要求接手两名同事的工作。因为拒绝接手第二名离职同事的工作,高女士被公司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为由辞退。近日,北京三中院通报这起劳动纠纷案,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用人单位向高女士赔偿12万元。正常情况下,如果公司临时有人请假或辞职的话,在紧急情况下,管理层临时让现有员工救场,接手离职同事的工作,本属正常现象。但是,要是公司非要强人所难,给员工安排不合理的工作量,猛增其劳动强度显然有违常理常情,再以此辞退员工的话,更涉嫌侵犯员工合法权益。劳动者是人,是需要休息和生活的人,不是不需要被善待的牛马,更不是不知疲倦,可以无限度增加工作量的机器。用人单位在安排工作、分配岗位时,势必应考虑周全,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量合理安排工作,适度增加任务,而非无限压榨员工,让其承担根本难以完成的任务,甚至在员工拒绝不合理工作安排或无法完成任务的情况下予以辞退。对于员工存在的微小违纪情况,用人单位不能无限放大,揪住不放,并以此作为辞退理由。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法、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等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权予以辞退处理。譬如,如果员工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合理的调整岗位或工作安排,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话,一般属于严重违纪,用人单位有权辞退这些“刺头”。但要认识到,调整工作岗位不是随意而为,增加工作量也不是无限增加,都应遵循合理尺度,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就以报道所提到的案例来说,公司已经要求高女士接手一名同事的工作,相当于一个人干了两个人的活。在此情况下,公司又得寸进尺,要求其接手另外一名同事的工作。可以说,高女士的拒绝有理有据,实乃正常人的合理反应。虽然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出差、培训、调动等行为,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个人干三个人的活”显然不是正常的工作交接和工作安排,而是超出了普通人承受能力的不合理安排,员工自然有权拒绝。试想,如果不赋予员工拒绝权,必然会滋生出更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现象。譬如,用人单位想零成本辞退员工的话,只需无限度增加其劳动量和工作强度,或者将其调整到难以接受的岗位,逼迫其自动离职,如果拒绝则予以辞退。要是不对公司的这种无理做法进行制约,必然会让公司无法无天,让劳动者身陷备受宰割的悲催境地。劳动者拒绝不合理岗位安排和工作量安排,天经地义,人之常情。司法机关也用鲜活的裁判彰显了劳动者向不合理工作安排说“不”的权利,即员工有权基于真实的工作饱和状态说“不”,用人单位不得简单地以“拒绝工作安排”为由开除行使正当权利的劳动者。如此方可构建更加平衡和谐的劳资关系,让用人单位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基本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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