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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泉街道文兴西路社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活动

马泉街道文兴西路社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活动

阳光讯(记者赵小康通讯员郭刚文/图)“您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手册,里面有关于邻里纠纷、物业责任的法律知识,平时遇到问题可以对照看看…”7月9日上午,马泉街道文兴西路社区联合马泉平安法治办公室,在...
青岛,一女大学生捡手机不小心掉入海里,迅速被大浪吞没。57岁玉米姐丢下摊位纵身跳

青岛,一女大学生捡手机不小心掉入海里,迅速被大浪吞没。57岁玉米姐丢下摊位纵身跳

青岛,一女大学生捡手机不小心掉入海里,迅速被大浪吞没。57岁玉米姐丢下摊位纵身跳海,1分钟内完成生死救援,抓救生圈冲入深水,三度托起女孩防窒息,与路人用布带拖回岸。上岸后女孩跪地哭喊:"您给了我第二次生命!"期间,玉米姐双腿被礁石割裂,左腿受伤,而女孩肺部进水患肺炎。事后,女孩塞500元表示感谢,被玉米姐退回,玉米姐摆手笑:"我救你,我愿意!"玉米姐还透露,青年时在当地游泳曾获得第二名好成绩。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积极为玉米姐申报见义勇为!7月8日,半岛都市报报道了一起暖心救人的事迹,获得网友们一致好评。57岁的玉米姐是安徽阜阳人,随嫁至青岛的女儿生活。童年由兄长教会游泳,18岁时获当地游泳比赛icon亚军,平日卖玉米补贴家用,被网友称为“玉米姐”。刚大学毕业的河北女孩李雨(化名)在青岛旅游散心,行至海边拍照时手机不慎滑落海中。她试图捡回手机,但当时风急浪高,瞬间被大浪卷入深海。玉米姐正在附近摆摊卖玉米,她回头发现险情后,未顾及个人财物与安全,立即冲向海边。玉米姐迅速抓起岸边救生圈跳入海中,有游客已抛救生圈但落点较远,快速游近李雨。她多次将呛水昏迷的李雨翻转为面部朝上姿势,防止她呛水窒息,并用救生圈拖拽其身体。因礁石湿滑、海浪反复冲击,玉米姐体力消耗极大。此时一名路人递来长带,两人合力将李雨拉上岸,全程仅约1分钟。李雨肺部吸入大量海水引发吸入性肺炎送医确诊,次日返回老家治疗。玉米姐双腿被海中锋利礁石划出大片伤口,左腿较重,但救援时未察觉,事后表示“为了救她值得”。当日下午,李雨带牛奶水果致谢,并悄悄在盒内塞入500元现金。玉米姐发现后立即退还,婉拒称:“心意领了,你也不容易。”李雨情绪激动跪地哭泣,称玉米姐“给了她第二次生命”。截至目前,相关单位已启动玉米姐“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申报程序,将依法作出认定表彰。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1、玉米姐的行为为何构成见义勇为?《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八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且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可见,在法律上,见义勇为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其一,紧急性与无私性。李雨被大浪卷入深海后面临窒息危险,救援窗口仅1-2分钟。玉米姐作为陌生人,未顾及自身经营摊位和腿部旧伤,后证实被礁石划伤,丢下随身物品立即跳海,体现自发救助的纯粹性。其二,措施合理性。玉米姐并非盲目施救。其迅速抓取救生圈作为工具,多次调整李雨体位防止呛水,并借助路人递来的带子上岸,全程仅1分钟,操作符合溺水救援常识。尤其她曾获游泳比赛奖项,具备相应能力。其三,结果有效性。李雨最终存活,虽患吸入性肺炎,但系落水直接导致,且玉米姐未索取报酬,婉拒500元现金,完全符合“利他性”本质。玉米姐救助李雨,与普通助人行为存在区别。玉米姐在浪急礁险环境下主动入海,将自身置于危险中,已超出社会一般期待。故,玉米姐应当升格为法律保护的见义勇为。2、玉米姐是否需为李雨的“二次伤害”担责?假设李雨主张救援加重其伤情,如呛水导致肺炎,是否会得到支持呢?这就需从三个层面分析。其一,法律明确豁免一般过失。《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破除“救人反被讹”的寒蝉效应。本案中,海浪瞬息万变,玉米姐需在黄金救援时间内同时完成托举、防呛、拖拽等动作,法律不苛求其具备专业救生员水准。在医学上,吸入性肺炎是溺水必然结果,与是否被施救无关。玉米姐调整体位的行为反而减少了呛水量。可见,玉米姐即便在救助过程中因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害,也是可以豁免的。其二,玉米姐在救助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失”。法律仅要求救助者尽到普通人的基本注意义务。本案中,礁石锋利、海浪反复冲击属自然风险,玉米姐双腿同样被划伤,证明其已尽力规避。玉米姐救助时使用救生圈、保持溺水者仰面朝上均为正确处置,甚至优于常人,如部分施救者可能勒压溺水者颈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考量自救可能性、救助效果以及社会效应等。本案中,李雨已体力不支,若无外力介入很可能溺亡,而玉米姐用最短时间挽回生命,收益远大于风险,且若判令施救者赔偿,将抑制互帮互助意愿。即使玉米姐拖拽时意外碰伤李雨手臂,因该动作系防止其被海浪卷走的必要手段,仍属免责范畴。因此,玉米姐在本次救助过程中不仅不会有赔偿责任一说,还应该获得见义勇为奖。对此,大家怎么看?
江西南昌,男子有一套别墅,一直没装修,10多年后,他才回家看,发现别墅大门敞开,

江西南昌,男子有一套别墅,一直没装修,10多年后,他才回家看,发现别墅大门敞开,

江西南昌,男子有一套别墅,一直没装修,10多年后,他才回家看,发现别墅大门敞开,车库被人占用,负一楼大厅有不少粪便,院子被人种满了菜,男子大怒:这10几年物业费交了10多万,怎么给管的?可物业给出的解释,男子不能认同。7月8日据报道,鲍先生花光积蓄买了套别墅,十几年没回去过,再推开门,家却变成了邻居的菜园和仓库。这听起来像个段子,却是江西南昌业主鲍先生的真实遭遇。他十五年来按时缴纳了十几万物业费,本以为是给自家资产买了份“保险”,谁知最后只买了个教训。这笔“看家费”,到底冤不冤?大约十五年前,鲍先生在南昌一小区买下这套别墅,此后因为工作生活规划,房子一直空着,他本人也再未踏足。不过,鲍先生对这份资产并非完全不管,每年近九千元的物业费,他一分没少,按时交了十几年。在他看来,有物业公司盯着,房子总归是安全的。他甚至把钥匙留给过中介方便带人看房,之后也没再多问。但所有想当然的平静,都在他2025年6月底的一次心血来潮中被彻底击碎。当他回到这个既熟悉又陌生的小区,眼前的景象让他愣在原地——别墅一楼的大门敞开着,院子里被邻居摆满了种菜的泡沫箱,连台阶上都见缝插针。更夸张的是,下沉式车库成了别人的私人停车场和储物间,不仅停着陌生的车,还堆满了各种杂物。而当他走进负一楼,一股刺鼻的腐臭扑面而来,地上竟是干涸的动物粪便。鲍先生气不打一处来,立刻找到物业讨说法:“我十几年交了十多万物业费,你们到底管了什么?”物业的解释却轻飘飘的,他们说,可能是之前中介带看完房没关门,邻居就顺势占用了。至于为何十几年都没发现,物业则辩称联系不上业主鲍先生。这个说法在法律面前显得尤其苍白。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最基本的职责就是维护区域内的秩序,保护业主的财产安全。一栋别墅被邻居改造成菜园和仓库,绝非一天两天的事。如果物业真像他们所说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怎么可能十几年都毫无察觉?巡查难道就是走个过场?退一步讲,即使真联系不上业主本人,物业完全可以通过公告、挂号信,甚至查找开发商的原始档案来尝试联系。所谓“联系困难”,本质上就是不作为。物业放任侵占行为持续多年,不仅是服务合同的根本违约,也未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鲍先生完全有权要求其承担责任,赔偿房屋清理和修复的损失。再看那位“不请自来”的邻居,把别人家当成自家的后院和仓库,这种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占小便宜,而是对他人财产权的公然侵犯。邻居事后道歉,辩称“以为可以临时使用”,这个理由显然站不住脚。一个成年人,难道连“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他人住宅”这个基本常识都不懂吗?虽然其行为或许够不上刑事犯罪那么严重,但已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足以被处以拘留和罚款。同时,依据《民法典》,鲍先生有权要求邻居恢复原状,并赔偿房屋被占用期间的损失,比如参照市场价索要一笔占用费。在这场纠纷中,物业提到的中介也难辞其咎。如果真是中介看完房没锁门,那这个“小疏忽”就成了整件事的导火索。中介在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审慎保管的义务,存在过错,理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目前,经过多方介入,邻居已经道歉并搬离,物业也清理了现场,并承诺加强管理。但这起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却值得深思。它像一面镜子,照出了部分物业公司收钱不办事、管理虚设的行业顽疾,也提醒了所有业主,即使是空置房,也不能当“甩手掌柜”,定期的关心和检查必不可少。更重要的是,它再次强调了一个最朴素的道理:尊重他人的私有财产,是社会最基本的底线。如果是你,面对一套长期不住的房子,又会怎么打理呢?
上海,一对老夫妻再婚37年,婚前2人都有各自的子女,没有再生,经济上也一直互不干

上海,一对老夫妻再婚37年,婚前2人都有各自的子女,没有再生,经济上也一直互不干

上海,一对老夫妻再婚37年,婚前2人都有各自的子女,没有再生,经济上也一直互不干涉,老太到86岁时因疾病先走一步,遗体却滞留太平间迟迟没人管,老爷子说自己心力交瘁,无力操办后事,他的子女也不想插手,觉得应该由老太亲生子女操办,两家人因为丧事和财产的问题,差点大打出手…7月8号,光明网报道,79岁的张老先生和86岁的冯老太,在1988年时做了半路夫妻。再婚前,他们各自都有子女,再婚后也没再生孩子,原来的孩子们都跟着前任生活。这37年来,老两口一直坚持经济上互不干涉,就这么平平淡淡却又相互扶持着走过了大半辈子。可岁月不饶人,随着年纪越来越大,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老两口身体越来越不灵便,医疗费用也是大把大把的往出花。直到今年,年纪稍大一些的冯老太身体状况更是急转直下,三天两头生病。这一下,双方子女在赡养和财产分配上起了争执。张老先生的子女心中很是不满,说两个老人年轻的时候,都是各管各的,现在凭啥要我们一块儿承担赡养责任?在他们看来,冯老太有自己的亲生子女,这赡养的事儿就该归她亲生子女管。而冯老太的子女也有自己的说法,说我妈和张老先生一起生活了这么多年,张家怎么能一点儿责任都不担呢?两边就这么你一言我一语,谁也不肯让步,时间就这么在相互推诿中一天天过去了。6月24日,噩耗传来,冯老太因为生病在医院去世了。79岁的张老先生本来就身体虚弱,再加上悲痛过度,整个人都垮了,他明确表示自己实在没有力气去操办冯老太的后事。而张家的子女呢,对这事儿也是不闻不问,仿佛这事儿和他们没关系一样。这下可好,冯老太的遗体只能滞留在医院太平间,没人去处理。当天晚上,冯老太的娘家人和子女们,总共10多号人一起气冲冲地赶到张家。他们情绪特别激动,一进门就要求张老先生出面主持丧事,还得把财产问题解决清楚。张老先生这边本来就沉浸在失去老伴儿的痛苦中,又碰到这事儿,心里烦躁的不行。双方言语上很快就起了冲突,说的话也都不好听,你一句我一句,越说越激动,最后竟然推搡起来,现场乱成了一锅粥。还好民警及时赶到,把场面控制住了。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也赶紧过来调解,他语重心长地说:“两位老人相伴了37年,这份感情可不是用金钱能衡量的。”这句话,让双方都逐渐冷静了下来,这才肯坐了下来好好商量。现在最要紧的就是冯老太的后事,可双方还在财产问题上纠缠不清。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这两家人的纠纷?《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冯老太去世后,她的遗产继承问题引发了双方子女的争议。根据规定,张老先生和冯老太的亲生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也都有权继承遗产。在处理遗产时,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分配。双方子女不能因为赡养责任的争议而随意放弃或主张遗产权利,应该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解决遗产问题。那么,张老先生的子女对冯老太有没有赡养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如果张老先生的子女与冯老太长期共同生活,或冯老太对张老先生的子女给予日常照料、经济支持等,那么双方可能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此时,子女对冯老太负有赡养义务。反之,如果双方无实际扶养行为,比如仅因婚姻关系而共同居住,但未形成经济或生活上的依赖,则子女可能无需承担赡养责任。冯老太的子女强调“母亲与张老先生共同生活多年,张家理应分担责任”,但是,如果双方间不存在扶养关系,那么赡养责任应由冯老太的亲生子女承担。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看出了问题的关键,就建议说先把遗体火化、选购墓地这些急事儿解决了,财产分割的事儿咱们后面再慢慢商量。接下来的7个小时,双方都在为自己的利益据理力争,谁也不肯轻易妥协。但大家都清楚,冯老太的遗体不能一直放在太平间,这事儿得尽快解决。终于,在大家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协议。冯老太的子女负责办理后事,张老先生一次性补贴4万元。而冯老太的子女也放弃了对母亲遗产的主张,以后双方互不干扰。这场持续了许久的风波,总算暂时平息了下来。只是不知道,这份用7小时拉锯换来的协议,能否真正化解两家人心中的疙瘩,让两位老人37年的情谊得以安息。对于这两家人的纠纷,你怎么看?信源:光明网2025-7-8
河南洛阳,一男子88岁老母亲车祸去世,得了32万赔偿金,母亲的生养死葬,都是男子

河南洛阳,一男子88岁老母亲车祸去世,得了32万赔偿金,母亲的生养死葬,都是男子

河南洛阳,一男子88岁老母亲车祸去世,得了32万赔偿金,母亲的生养死葬,都是男子一人负责,大哥主持分钱,给男子分了17万,其余15万,由其他4兄妹平分,钱分完后,大哥大嫂突然翻脸,竟聘请律师告男子:不公平,他凭啥分17万?男子弟弟:一分钱都不应该给他。男子:我赡养母亲,又出钱又出力,17万该得,只要你们能讲出道理,我一分钱都不要,我只要亲情!7月4日,据大参考报道,李先生兄弟姐妹5个,他在家排行老三,上面一个哥,一个姐,下面两个妹妹。父亲去世后,一直是李先生赡养88岁的老母亲,照顾她的一日三餐,饮食起居,任劳任怨。而其他兄弟姐妹,既不出钱也不出力,但李先生毫无怨言。在他看来,家里5个子女,老母亲含辛茹苦把他们养大不容易,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他必须报恩,不能亏孝,给儿女们做个榜样。让自己问心无愧。所以,多年来,李先生从不跟其他兄弟姐妹攀比,自己一个人承担起母亲的赡养责任,老母亲没有任何积蓄,他啥都不图,就为了心安。万万没想到,88岁的老母亲,没有寿终正寝,竟然因为一场车祸意外离世。抢救和安葬母亲的钱,都是李先生自己出的,其他4兄妹一毛不拔,李先生也啥话没说。好在,最终肇事者赔偿了32万,面对这笔钱,大哥站出来主持公道,开始分钱。大哥还比较公正,这些年,李先生的付出他都看在眼里,提出分给李先生17万,剩下的15万,4兄妹平分。可不料,钱分完了,大哥大嫂突然变脸,后悔分给李先生17万了,他们认为32万,应该5兄妹平分,而不是李先生一人拿大头。李先生觉得很委屈,当然不愿意把钱拿出来,在他看来,虽然他对母亲生养死葬心甘情愿,但他出钱出力,其他兄弟姐妹冷眼旁观,他拿17万受之无愧。大哥一看李先生不把钱吐出来,竟然一怒之下,请了律师要把他告上法庭。李先生委曲求全这么多年,没想到因为这点钱,兄弟姐妹之间亲情撕裂,他感觉很痛心。李先生的弟弟甚至恶狠狠跟记者说,就应该一分钱都不给李先生,当初他之所以同意,是因为大哥霸道,把他的那份钱霸占走了。大嫂一听不乐意了,说如果他不同意,谁能替他做主?现在又开始怪这个怪那个了,要干嘛去了?大嫂竟然大言不惭的说,老太太有5个子女,凭啥李先生拿17万?只有平分才公平合理。但据村里的人说,当初分给李先生17万,是大哥提出来的,经过调解,其他兄弟姐妹都同意,不知道他们现在为啥又异口同声的反悔了?李先生告诉记者,只要其他4兄弟姐妹说出道理来,他愿意一分钱不要,他只要亲情。有人为李先生打抱不平,怎么要平分?平时你们养过母亲吗?给弟弟分17万是对的,不给其他人分都也是对的。该打官司打官司,这种兄弟姐妹没有啥以后的,亲情断了更好,打官司名正言顺的分开了,哪怕出钱呢,就是出钱把这不该有的关系了断了!!没好处的时候都是向外推,都认为是累赘!有好处了,削尖脑袋都要争抢,可还有半点血脉亲情!要这钱老大还有脸吗,还有半点良心吗?你是值得要这个钱的,不要在乎你哥哥姐姐妹妹的态度,老人的要命钱别的儿女多要了会折福的,老天爷都看着呢。《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李先生长期独自承担母亲的赡养责任,包括日常照料、医疗及丧葬费用,符合“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李先生在分配赔偿款时,有权要求多分。条款明确“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直接支持李先生主张17万元的合理性。其他4名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且具备扶养能力,属于“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形。根据该条款,他们在分配时应“不分或者少分”。如果其他子女能证明自身存在特殊困难,如残疾、重大疾病,可主张适当分配,但本案中没提及此类证据,所以不适用。初始分配方案,即李先生17万,其余平分,经兄弟姐妹协商一致,符合“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的规定。但大哥事后反悔,需通过诉讼推翻原协议。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若原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可能维持原分配方案。死亡赔偿金虽非遗产,但参照遗产分配规则处理。本案中,32万元赔偿款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先生及其4名兄弟姐妹共同分配。李先生因长期赡养母亲,可主张多分;其他子女未尽义务,应少分或不分。继承权以赡养义务为前提,没履行义务者无权主张均等分配。信源:大参考2025-7-4
“麻烦做个人吧!”山东济南,女子上班路上看到一小伙摔倒,血流不止还一直抖,女子好

“麻烦做个人吧!”山东济南,女子上班路上看到一小伙摔倒,血流不止还一直抖,女子好

“麻烦做个人吧!”山东济南,女子上班路上看到一小伙摔倒,血流不止还一直抖,女子好心送他就医,小伙被确诊骨折,他说:我父亲刚去世,母亲改嫁,我没钱治疗!女子于心不忍,帮忙垫付2000元医药费!怎料,小伙突然反咬一口,说是女子骑车影响他造成摔倒,索赔20000元!女子寒心报警,警方甩出监控录像后,小伙一家的做法让人刷新下限!清晨的济南街头,寒风凛冽,上班的人群匆匆而过。李梅(化名)像往常一样走在去公司的路上,忽然听到前方传来一声闷响——一个年轻小伙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膝盖磕破,鲜血直流。周围行人纷纷绕行,无人驻足。李梅犹豫片刻,还是快步上前,扶起小伙,并拦下一辆出租车将他送往医院。在医院,小伙捂着伤口,面露痛苦,低声说自己家境困难,父亲早逝,母亲改嫁,无力承担医药费。见他可怜,李梅心软,主动垫付了2000元治疗费,还帮他联系了家人。她没想到,自己的善举竟成了噩梦的开始。几天后,李梅接到一通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摔倒小伙的“亲戚”,语气凶狠地指责她是肇事者,要求赔偿2万元,否则就报警告她“肇事逃逸”。无奈之下,李梅选择报警。警方调取事发路段的监控,证实她与事故毫无关系——小伙是自己骑车不慎摔倒,而她纯粹是见义勇为,即便证据确凿,小伙一家仍咬定她是“肇事者”,拒绝退还垫付的医药费,甚至拉黑她的联系方式,彻底消失。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热议。网友纷纷愤怒谴责:“好人难做!”“以后谁还敢扶人?”更有人担忧,类似事件频发会让社会陷入“冷漠循环”——当善意屡遭背叛,人们只会选择袖手旁观。舆论发酵后,法律界人士指出,小伙的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但由于金额较小,现实中往往难以立案。即便警方介入,大多也只是调解了事,讹诈者几乎无需承担实质后果。这种低成本、高收益的“碰瓷”模式,让部分人肆无忌惮地消费社会善意。这起事件最令人心寒的,不仅是小伙的恩将仇报,更是其家人的态度——明知真相,却仍坚持诬陷,甚至威胁李梅。这种赤裸裸的恶意,不仅践踏了道德,更暴露了法律在类似事件中的无力。目前我国法律对“讹诈救助者”缺乏专门惩处机制,即便《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像李梅这样被反咬一口的案例,仍难以追责。许多网友呼吁,应将此类讹诈行为纳入征信黑名单,或设立“见义勇为保护法”,让行善者无后顾之忧。事件最后,李梅无奈表示,自己对追回2000元已不抱希望,但希望自己的经历能推动社会反思:“如果每次善良都被利用,将来真的没人敢帮人了。”她的遭遇并非个例——从“彭宇案”到近年多起“扶老人被讹”事件,类似剧情一再上演,不断消磨社会的信任基础。这起事件折射出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当善意成为被利用的工具,我们是否还能毫无顾虑地伸出援手?李梅的遭遇并非孤例,每一次类似的讹诈,都在无形中加剧社会的冷漠。人们并非天生不愿助人,而是害怕善意的代价——经济赔偿、法律纠纷,甚至名誉受损。更深层次看,此类事件暴露了部分人道德观的扭曲。讹诈者将别人的善良视为可榨取的资源,用谎言和威胁谋取不义之利。这种行为的可怕之处,不仅在于对个体的伤害,更在于它蚕食了整个社会的信任基石。当“扶不扶”成为需要权衡利弊的选择时,社会的温度已然降低。法律固然需要完善,但重建信任不能仅靠惩戒。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风气的塑造者——若因少数恶意事件而放弃行善,只会让冷漠蔓延。或许,我们能做的是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如拍照取证、寻求见证人),依然选择相信善良的价值。只有当行善者不再战战兢兢,作恶者必付出代价,善意才能流动起来,而非在一次次背叛中枯竭。李梅的2000元或许难以追回,但若她的遭遇能推动制度进步,让下一个“李梅”不必再陷于同样困境,这场善与恶的较量,才不算彻底失败。信源:生活帮——2025-07-02——《济南市民周女士4月份的时候,上班路上遇男子摔倒上前帮忙送医》
湖南湘潭,男子因小事跟母亲吵架,在妻子的怂恿下,给了母亲2万块钱写了协议,与母亲

湖南湘潭,男子因小事跟母亲吵架,在妻子的怂恿下,给了母亲2万块钱写了协议,与母亲

湖南湘潭,男子因小事跟母亲吵架,在妻子的怂恿下,给了母亲2万块钱写了协议,与母亲断绝关系,不相往来。母亲生病卧床3年,男子没管过一天,全部由哥哥照顾。结果没想到,母亲去世后,男子把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平分母亲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12万。法院这样判!7月6日,大参考报道。男子朱某有一个双胞胎哥哥,因为父亲去世的早,是母亲含辛茹苦将他们哥俩抚养长大。两个儿子相继成家后,母亲年纪也大了,于是将自己的积蓄,平均分给了两个儿子,由两个儿子轮流照顾。结果没想到,在轮到朱某家里的时候,母子俩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争吵,朱某的妻子本来就不想照顾这个“累赘”,便怂恿朱某,跟母亲断绝关系。朱某照顾母亲也照顾够了,欣然同意,他与母亲签订了协议,双方从此断绝母子关系,不相往来。从此以后,照顾母亲的责任,就落在了朱某哥哥一人的身上,即便是母亲生病卧床3年的时间里,朱某也未曾露过面。母亲因病去世后,朱某无意中得知,母亲还留下用地补偿、抚恤金等,于是找到哥哥,要求平分母亲的遗产。哥哥大怒,认为朱某已经签订了协议,就不能分遗产了,亲兄弟因此发生纠纷,朱某也将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分割12万元。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第一,朱某认为,作为母亲的儿子,与哥哥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要求分得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朱某母亲丧葬费,抚恤金以及土地征用补偿等均是均应该视为母亲遗产,朱某是母亲的儿子,有权要求分遗产。第二,朱某曾经跟母亲签订过断绝母子关系的协议,没有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还有权分得遗产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母子关系基于血缘产生,属于自然血亲关系,无法通过法律行为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断绝母子关系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是无效的。第三,法院怎么判?法院认为,朱某虽然与母亲签订了断绝母子关系的协议,且有第三方人在场,但是由于该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故不具备法律效益。也就是说,朱某对母亲并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法院另查明,在其母亲生病住院期间,一直都是由朱某的哥哥照顾,尽到了全部的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如下:(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朱某具备赡养能力而不赡养,在母亲生病住院期间未曾尽到赡养义务,应认定为遗弃被继承人的情形,应该撤销继承人身份。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朱某的诉求。你怎么认为呢。
湖北武汉,女子30多年来,怕母亲伤心,没有和父亲联系,父亲死后,她找到继母,指责

湖北武汉,女子30多年来,怕母亲伤心,没有和父亲联系,父亲死后,她找到继母,指责

湖北武汉,女子30多年来,怕母亲伤心,没有和父亲联系,父亲死后,她找到继母,指责继母只想分遗产,没有下葬她父亲,她要求继母先下葬父亲,再分遗产,继母却骂她:生前一秒都不孝顺,死后做给谁看!据帮女郎在行动,7月5日报道,今年的1月份,张女士接到继母罗阿姨打来的电话,她告诉张女士,她父亲去年10月就已经离世了,现在骨灰还放在殡仪馆,听到这个消息,张女士震惊了。在她的印象当中,她可能都想不起父亲的模样了,如今得到父亲的消息,却是父亲离世的消息,她感到很难过,自己连父亲的最后一面都没有见着。她有些后悔了,这些年来,父母离了婚,张女士为了不让母亲伤心,她就一直没有和父亲联系,可实际上,她其实依旧渴望着父爱。只是父亲没有养她小,她也没有养父亲老,父女之间的情分就这样结束了,她得到父亲离世的消息,马上赶过来找到继母。既然父亲已经离世了,时间又过去那么久了,她得好好和继母商量,她父亲下葬的事,以及分遗产的事情了。张女士和继母当面一商量,两人就不欢而散,在张女士看来,继母就只想着分父亲的遗产,只想给她父亲找了一个便宜的墓地,随便处理她的父亲就了事了,她不同意。张女士说,这个继母根本没有好好地对她的父亲,自己的丈夫走了,只想着分遗产。罗阿姨看到张女士对她有那么多的意见,却十分恼怒,她大骂张女士:“你父亲在的时候,你一秒都没有孝顺过,现在你的父亲走了,你做给谁看呢?”罗阿姨此话一出,张女士又和她吵了起来,两人因为墓地和分遗产的事情,吵了一架又一架,两人始终没有解决事情。如今罗女士的父亲的骨灰还在殡仪馆,事情已经拖了那么久,还没有解决,张女士只好找来调解员。她说她希望从父亲的遗产里,拿出父亲的遗产,作为安葬父亲的殡葬费,她想给父亲找一个好的墓地,但是那个罗阿姨,只想找一个便宜的墓地,然后多分一些遗产。调解员了解了张女士的诉求,便找到罗阿姨,罗阿姨却大倒苦水,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说,她辛辛苦苦照顾生病的老伴,老伴不在了,她自然想安顿好老伴,只是因为墓地的事情,没有和继女协商一致。罗阿姨的意思是,把老伴的墓地,安排在她的父母旁边,费用大概只有5万多一些。但张女士的意思是,她不愿意她父亲安葬在他岳父岳母跟前,她要把父亲安葬在爷爷奶奶跟前,费用可能是9万多一些。调解员知道她们的想法之后,也是让双方好好协商量,最终张女士知道罗阿姨并不是只想分遗产,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好好将张女士的父亲安葬了,殡葬费大概花了9万多元。回顾这一件事情,张女士没有赡养过她的父亲,她的父亲没有抚养过她,这确实有很多的问题。1、父亲没有养她小,她没有养父亲老,这看似很公平,实际双方都没有尽责任。《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其实,就算张女士的父母已经离婚,她的父亲都应该赡养她,张女士也不应该因为怕母亲伤心,而不赡养父亲,可以偷偷地和父亲联系。2、罗阿姨照顾老伴,这是应该的,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罗阿姨心中委屈,说张女士没有照顾过自己的父亲,只有她照顾,事实上她所做的事情也是应该。3、正常情况下,罗女士的父亲已经离世,那么他的遗产就应当由张女士和继母共同平分,但是罗女士没有照顾过自己的父亲,都是罗阿姨照顾的,那么罗阿姨尽的抚养义务比较多,她应当多分。《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不过在这件事当中,张女士在乎的是给父亲找一个好的墓地,并没有说遗产分配的事情,至于遗产,她们俩如何分配,就不得而知了。那么你认为遗产应当平分吗?
山东济南,周女士上班路上,瞧见一男生骑车摔倒,疼得直哆嗦还流血,周女士心善,赶忙

山东济南,周女士上班路上,瞧见一男生骑车摔倒,疼得直哆嗦还流血,周女士心善,赶忙

山东济南,周女士上班路上,瞧见一男生骑车摔倒,疼得直哆嗦还流血,周女士心善,赶忙送他去医院,还垫付了快2000块医疗费。男生当时可怜巴巴,说自己外地来的,刚上班没工资,家里情况差。可下午男生家人一来,剧情反转,男生竟反咬是周女士影响他才摔倒,还让周女士再拿2万块。周女士报警调监控,真相大白,是男生自己上坡刹车没弄好,地面湿滑才摔倒的。可男生一家耍赖不还钱还拉黑周女士。据报道,周女士是个热心肠的人,平时就爱帮人,邻里邻居谁有点事,她都乐意搭把手。这天,她骑车去上班,路上就瞅见一个男生骑车摔了。那男生摔得可不轻,疼得在地上直打滚,手上全是血,看着就让人揪心。周女士这人,心地善良,哪能眼睁睁看着不管呢?她赶紧把车停好,跑过去查看男生的情况。男生当时那模样,可怜巴巴的,说自己是从外地来济南打工的,刚上班三天,还没拿到工资,家里情况也不好,父亲去世了,母亲改嫁,就跟着爷爷过。周女士,想着自己能帮一点是一点。于是,她二话不说,把男生扶上自己的车,送到了附近的医院。到了医院,周女士又忙前忙后地帮男生挂号、找医生,还帮他垫付了将近2000块钱的医疗费。这要是换做别人,说不定还在犹豫要不要帮忙呢?可周女士就这么做了,真是太棒了!然而,事情的发展却让人大跌眼镜。下午的时候,男生的家人赶到了医院。周女士本以为,家人来了,男生能好受点,这事也能有个圆满的解决。可没想到,这男生一家人一到医院,就变了脸。男生竟然反咬一口,说是因为周女士骑车影响了他,他才摔倒的,还让周女士再拿2万块钱出来。周女士当时就懵了,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好心帮忙,却换来这样的结果。这就好比你好心给人递了把伞,结果人家反过来说你把伞弄坏了,让你赔新的,这搁谁身上能不心烦呢?周女士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周女士送男生就医并垫付医疗费,完全是为了男生的利益,而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所以她有权要求男生偿还这2000块钱的医疗费。而男生反咬一口,要求周女士再拿2万块,这明显就是恶意讹诈。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如果男生的行为造成了周女士名誉上的损害,周女士还可以要求男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周女士面对男生的无理要求,那也是气不打一处来,但她没有慌乱,而是果断报了警。民警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这一看,真相立马就大白了。原来,男生是自己上坡的时候,刹车没弄好,再加上地面湿滑,这才摔倒了,跟周女士一点关系都没有。这监控录像就像一面镜子,把男生的谎言照得清清楚楚。本以为真相大白后,男生一家人会感到羞愧,乖乖地把周女士垫付的医疗费还给她,然后向周女士道歉。可事实却并非如此,这男生一家人简直就是耍赖到底。他们不仅不还钱,还说自己没钱,拿不出来。这理由也太牵强了吧,2000块钱又不是200万,就算家里真的困难,也不至于一点都拿不出来吧?更过分的是,他们还把周女士的联系方式拉黑了,这简直就是故意而为,想逃避责任。周女士面对这样的情况,那真是心灰意冷,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好心会换来这样的结果。男生一家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男生故意诬陷周女士,导致周女士的名誉受损,而且还拒绝偿还周女士垫付的医疗费,这明显就是有过错的行为,侵犯了周女士的合法权益。周女士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男生一家人承担侵权责任,偿还医疗费,并赔偿因名誉受损而造成的损失。大家都觉得这男生太不像话了,年纪轻轻的,不学好,专门干这种缺德事。这也伤害了周女士的感情。这种讹诈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就会形成一种不良的风气。越来越多的人会效仿这种行为,到时候,会陷入一种信任危机。所以,对于这种讹诈好人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让他们知道,做坏事是要付出代价的。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不是也觉得应该严惩这种讹诈行为,保护好心人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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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周女士上班路上,瞧见一男生骑车摔倒,疼得直哆嗦还流血,周女士心善,赶忙送他去医院,还垫付了快2000块医疗费。男生当时可怜巴巴,说自己外地来的,刚上班没工资,家里情况差。可下午男生家人一来,剧情反转,男生竟反咬是周女士影响他才摔倒,还让周女士再拿2万块。周女士报警调监控,真相大白,是男生自己上坡刹车没弄好,地面湿滑才摔倒的。可男生一家耍赖不还钱还拉黑周女士。据报道,周女士是个热心肠的人,平时就爱帮人,邻里邻居谁有点事,她都乐意搭把手。这天,她骑车去上班,路上就瞅见一个男生骑车摔了。那男生摔得可不轻,疼得在地上直打滚,手上全是血,看着就让人揪心。周女士这人,心地善良,哪能眼睁睁看着不管呢?她赶紧把车停好,跑过去查看男生的情况。男生当时那模样,可怜巴巴的,说自己是从外地来济南打工的,刚上班三天,还没拿到工资,家里情况也不好,父亲去世了,母亲改嫁,就跟着爷爷过。周女士,想着自己能帮一点是一点。于是,她二话不说,把男生扶上自己的车,送到了附近的医院。到了医院,周女士又忙前忙后地帮男生挂号、找医生,还帮他垫付了将近2000块钱的医疗费。这要是换做别人,说不定还在犹豫要不要帮忙呢?可周女士就这么做了,真是太棒了!然而,事情的发展却让人大跌眼镜。下午的时候,男生的家人赶到了医院。周女士本以为,家人来了,男生能好受点,这事也能有个圆满的解决。可没想到,这男生一家人一到医院,就变了脸。男生竟然反咬一口,说是因为周女士骑车影响了他,他才摔倒的,还让周女士再拿2万块钱出来。周女士当时就懵了,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好心帮忙,却换来这样的结果。这就好比你好心给人递了把伞,结果人家反过来说你把伞弄坏了,让你赔新的,这搁谁身上能不心烦呢?周女士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周女士送男生就医并垫付医疗费,完全是为了男生的利益,而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所以她有权要求男生偿还这2000块钱的医疗费。而男生反咬一口,要求周女士再拿2万块,这明显就是恶意讹诈。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如果男生的行为造成了周女士名誉上的损害,周女士还可以要求男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周女士面对男生的无理要求,那也是气不打一处来,但她没有慌乱,而是果断报了警。民警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这一看,真相立马就大白了。原来,男生是自己上坡的时候,刹车没弄好,再加上地面湿滑,这才摔倒了,跟周女士一点关系都没有。这监控录像就像一面镜子,把男生的谎言照得清清楚楚。本以为真相大白后,男生一家人会感到羞愧,乖乖地把周女士垫付的医疗费还给她,然后向周女士道歉。可事实却并非如此,这男生一家人简直就是耍赖到底。他们不仅不还钱,还说自己没钱,拿不出来。这理由也太牵强了吧,2000块钱又不是200万,就算家里真的困难,也不至于一点都拿不出来吧?更过分的是,他们还把周女士的联系方式拉黑了,这简直就是故意而为,想逃避责任。周女士面对这样的情况,那真是心灰意冷,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好心会换来这样的结果。男生一家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男生故意诬陷周女士,导致周女士的名誉受损,而且还拒绝偿还周女士垫付的医疗费,这明显就是有过错的行为,侵犯了周女士的合法权益。周女士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男生一家人承担侵权责任,偿还医疗费,并赔偿因名誉受损而造成的损失。大家都觉得这男生太不像话了,年纪轻轻的,不学好,专门干这种缺德事。这也伤害了周女士的感情。这种讹诈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就会形成一种不良的风气。越来越多的人会效仿这种行为,到时候,会陷入一种信任危机。所以,对于这种讹诈好人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让他们知道,做坏事是要付出代价的。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不是也觉得应该严惩这种讹诈行为,保护好心人的权益呢?素材来源:生活帮202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