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发生了这样一件奇葩的案件,男子50元按摩服务,在脱掉裤子后变成了698元,男子觉得被套路了,拿出手机录像保留证据。
李兵来到贵州后,入住了一家酒店,时间不长,门外响起了敲门声,李兵打开门后,发现外边站着两名女子,李兵以为这两名女子走错房间了,正要询问时,女子微笑着问李兵是否需要按摩的服务,一次性只需要收费50元。
李兵觉得价格不贵,再加上自己身体有些疲惫,有了想按摩的想法,李兵之前也去过按摩店,但是这种上门服务的并不多见,李兵也担心这种服务不太正规。正在犹豫时,另一名女子对李兵说,自己是这家酒店的经理,保证都是正规服务,不吭人。
李兵见酒店的经理都担保了,就同意做按摩。女子进屋后,就开始给李兵做按摩,刚开始服务也还正常,可服务进行了一半以后,女子突然脱掉了李兵的裤子,开始做另一个项目,李兵误以为是额外赠送的项目,便没有拒绝。
服务结束后,李兵按照约定准备给对方50元钱,可是对方居然说数目不对,做的项目是698元的,李兵纳了闷了,不是说好的50元吗?怎么变成698元了?
女子解释道,洗脚按摩确实是50元,但李兵加了项目,那就是698元,李兵说我没同意加项目啊,女子继续说道,在脱你裤子时,你没拒绝,就表示接受项目了。李兵觉得自己上当被套路了,立刻拿出手机录像保留证据。
女子当即说道,你随便录,钱必须支付。李兵身在外地,不想多纠缠,无奈之下给了对方600元钱。
李兵回家后,越想越不对劲,觉得自己被骗了,就把自己的经历分享在了网上,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酒店也对此事回应称,当时服务的两名女子根本不是酒店的工作人员,是从外面进入酒店停车场后乘坐电梯直接上去的。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李兵加项目后支付600元的行为是否合情合法呢?酒店对这件事是否有责任呢?
释案说法这件事的关键性问题就在于李兵加的项目是什么?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一、如果李兵加的项目是违法的,可能涉及到的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李兵支付的是嫖资,不能作为消费者对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李兵在嫖娼后,嫖资不仅不能追回,还要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的处罚,同样涉案的两名女子也要给予处罚。
二、如果李兵加的项目是合法的,李兵就是适格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该名女子在进入李兵房间后,明确表示按摩服务只需50元,在给李兵加项目时,也没有明确告知李兵,只以李兵没有拒绝就视为同意作为辩解。
李兵作为消费者,其有权利知悉自己接受的服务价格,女子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李兵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权。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规定,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李兵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要求对方返还600元。
三、本案的酒店是否有责任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众所周知,酒店是公众场所,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随意进出酒店,涉案的两名女子是从地下停车场直接进入酒店房间,如果发生任何事,都需要酒店来担责,有点过于苛刻,酒店也基本保障了住宿人员的安全义务。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为化名)
哪个男人会认为50块钱能做这么大项目[呲牙笑]
我也住过酒店,有人敲门我不敢出声。[呲牙笑]
太贵了,不就是帮忙脱脱裤子么!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用屁股想想也知道五十块不行啊!脑袋里面没脑子吗?
五十元按摩还想脱裤子[得瑟][得瑟]哪有那么好的事
哎,现在的精油按摩很少有不扒裤衩子的[不开心]
发现个问题,发生这类事情后,受害人都是回家后才越想越不对劲,所以做的时候都很享受,享受完就不对劲
神经病!住酒店有陌生人敲门,正常的来说是不可能开门的,而且还二个女的,还按摩,竞然女方脱男客人裤子不反抗外,还说这说哪,天下有免费的午餐吗?我这不是帮二位女的说,而是说公话!本来就不开门,何况还是陌生女的,,,,
女的说:太过分了!你竟然把我的收费和小公园6,70的老鸡相提并论?
2个女的698真的不贵[得瑟]
人性本善恶
真尼玛是个笑话,都脱裤子啦你还想着正规[得瑟]
脱裤子的,你说合法不[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