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子长市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让女子孙小萌后悔不已,因为自己的出轨行为,让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1991年出生的男子李强,平时闲来无事,爱在软件上聊天。这天李强闲来无事,又聊起了天,聊着聊着,李强认识了女子孙小萌。
二人越聊越亲热,李强知道孙小萌和自己住的不远,就想着见见孙小萌。几天后,李强借口来到了孙小萌家,二人见面后,互有好感,发生了关系。
事后,孙小萌觉得很后悔,自己有一个疼爱的丈夫,却做出了对不起他的事情,孙小萌就想和李强断了联系。
之后,李强又对孙小萌说要来她家,孙小萌找了个借口说自己的丈夫在家,不想让李强来。尝到甜头的李强哪肯善罢甘休,他就孙小萌给自己发1000元,不然就要到她家中来,让她丈夫知道这件事,孙小萌害怕被丈夫知道了,无奈分俩次转给李强1000元,孙小萌就把李强的微信删除了,想着从此再不联系。
可是几天后李强又通过聊天软件联系孙小萌,提出要和她发生关系,孙小萌不同意,李强又提出要告诉她丈夫,孙小萌不想家庭走向破裂,只好同意与李强最后发生一次关系。
二人约好时间后,孙小萌趁家里没有人,和李强发生了关系。就在孙小萌以为这件事情过去了,没想到的是一个月后李强再次通过聊天软件联系到孙小萌,提出发生关系。
孙小萌一再被威胁,不同意和李强发生关系,李强就把孙小萌的照片发到朋友圈,孙小萌看到后很害怕,勉强同意了。在发生关系时,孙小萌不想配合李强,李强就威胁孙小萌得给自己补偿,要么给2000元,要么给自己买部手机,孙小萌无奈给了李强2000元钱。
孙小萌作为一名家庭妇女,手头的钱本就不多,在被李强要走3000元钱后,哪里还有钱给李强。这天李强又闯进孙小萌家,殴打了孙小萌并抢走了孙小萌手上的金戒指。孙小萌看着自己伤痕,觉得事情再也无法隐瞒了,便把事情告诉丈夫,并报了警。(案件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李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呢?
释案说法
本案有四个法律行为,一是李强和孙小萌发生关系的行为;二是李强从孙小萌处要走3000元钱的行为;三是李强拿走孙小萌金戒指的行为;四是公安机关扣押了李强使用的手机。对于这四个法律行为应当如何评价呢?
一、李强和孙小萌发生关系的行为
李强和孙小萌通过聊天软件认识后,二人在第一次发生关系时,系双方自愿行为,虽不受法律保护,但也并不违法。
孙小萌在有意拒绝李强后,李强以向孙小萌的丈夫揭发二人关系相威胁,和孙小萌发生了第二次关系,又以将孙小萌的照片发到朋友圈相要胁,发生了第三次关系。
第二次和第三次孙小萌都是明确拒绝的,李强达到目的的手段是把二人的关系公之于众,孙小萌迫于这种压力,被迫发生关系。孙小萌主观上不同意发生,客观上被李强以隐私相要挟,李强后两次发生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二、李强从孙小萌处要走3000元钱的行为
李强先后三次从孙小萌处要走3000元钱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
孙小萌给付李强3000元钱并不是主动自愿给付的,第一次的1000元钱是李强威胁孙小萌要到家中来让孙小萌的丈夫知道,孙小萌害怕,被迫给付1000元。第二次是在被迫发生关系时,不配合,为了避免自己被侵犯,被迫给付2000元。
该两次行为都是在李强的恐吓威胁之下被迫交付的,李强主观上有获取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胁迫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李强拿走孙小萌金戒指的行为
李强拿走孙小萌金戒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让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应当符合两个当场的要求,即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当场获得财产。
李强到达孙小萌家后,对孙小萌实施了殴打行为,并当着孙小萌的面从她手上拿走金戒指,符合两个当场的规定。李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四、公安机关扣押李强手机的行为
扣押在案的手机是李强平时联系孙小萌使用的,也是使用这部手机将孙小萌的照片发到朋友圈,对于该部应认定为作案工具。
作案工具指的是犯罪分子为犯罪而准备或者对其犯罪行为的成立起实质性作用的本人财物。李强认为自己的手机是平时日常生活所用,并不是用犯罪而准备的。
但是作案工具的认定还应遵循是否对犯罪起到实质性作用,李强数次威胁孙小萌均是通过手机进行联系,获取钱财也是通过手机,可是说手机对于李强的犯罪起到关键实质作用。
因此手机应当认定为作案工具,并予以没收。
五、李强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李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应当数罪并罚。其抢劫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的法定刑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李强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孙小萌的一次婚内出轨行为,身心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对此也是万分后悔!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