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一个工地上,发生了这样一起因为施工致人死亡案件。
1966年出生的李涛,因为家庭原因,来到了北京朝阳区的一个工地打工,这天早晨6时许,李涛像往常一样来到了工地上,开始一天的工作。
李涛工作的地点是18层阳台西南角,李涛拿起扳手将事先嵌入天花板处的钢筋棍掰直,可就在这个过程中,天花板处的水泥块突然脱落,造成连接的钢筋棍也跟着垂直脱落,插入楼下工友王泽亮的脑部,导致王泽亮死亡。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李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罚?施工的工地又是否有责任呢?
释案说法
事件发生后,有网友评论王泽亮的死亡根本就是一个意外事件,工作过程中,哪会想到水泥块脱落、钢筋棍脱落呢,再说怎么会那么巧,直接插入楼下工友头部呢?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评价,李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一、李涛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二者主观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客观行为上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后果。
区别二者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果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的,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在当时的客观原因根本无法预见后果,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但仍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的事发地点在工地,正在施工过程中,每个楼层都有施工人员,都佩戴安全帽,可以说是相当危险的,我们大家也知道,工地施工过程中,是严禁任何与工程无关的人进入的,就是因为有一定的危险性。
李涛作为一名施工人员,理应知道自己的施工过程中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在施工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造成钢筋棍垂直脱落,插入被害人的脑部,致其死亡。王泽亮的鉴定报告显示:具有一定能量的接触面为类圆形的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也就是说,就是李涛施工过程中脱落的钢筋棍造成王泽亮死亡。
李涛主观上虽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主观故意,但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李涛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涛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属于较轻情形,对于李涛可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
三、李涛施工所在的工地是否有责任呢?
王泽亮死亡后,其家属很伤心,认为工地上也有责任,且王泽亮在工地上死亡,应当属于工伤,工地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王泽亮死亡的时间是在工作期间,死亡地点是在工作场所,从事的也是与工作有的事务,王泽亮的死亡属于工伤,其家属可以要求工地的负责人员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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