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私设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界限,直接认定申请对象不符合低保条件,比如家中有人打工、有公职人员等;
2、不得不经经济信息比对,直接否定不符合低保条件;
3、对残疾人就业收入,在计算家庭纯收入时予以适当免除;
4、对年龄超过60岁的老年人打工收入、自给自足的种植收入在计算家庭纯收入时适当免除;
5、对创业就业成本在计算家庭纯收入时适当扣除,最高不得超过低保标准;
6、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房产、车辆、存款在调查家庭财产时适当放宽;
7、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申请“单人保”时,对兄弟姐妹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应付给的供养费用,在核查财产收入状况时,可以适当扣除;
8、对因创业就业因素导致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可给予不超过6月的渐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