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检查出右侧腮腺旁探及数枚大小不等的低回声椭圆形团块,较大者10.6*6.4毫米,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甲状腺恶性肿瘤及颈部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属于轻症还是重症?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5日,顾某于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为自己投保了如意安和(臻藏版)重大疾病保险,并附加了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期间为3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500000元,首期保险费为7695元。
2020年11月5日,顾某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并在2021年11月6日缴纳了第二年的保险费。
2021年12月16日,顾某因甲状腺恶性肿瘤及颈部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住院治疗,并在同年12月24日被确诊。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顾某有权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计算方式为基本保险金额乘以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60周岁以下为180%)。
顾某出院后向被告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以顾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并解除了保险合同。顾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顾程鸣在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2.信泰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顾程鸣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理赔。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信泰保险公司向顾某支付保险金9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6400元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顾某在投保时,虽然进行了甲状腺B超检查并显示右侧腮腺旁存在低回声椭圆形团块,但当时诊断为淋巴结炎且仅给予消炎药治疗。原告非医务人员,无法对超声检查结果作出专业判断,且在健康询问中并未显示B超检查结果异常。信泰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原告在投保时已知晓自身健康状况异常,故其解约及拒赔决定缺乏依据。
律师有话说:1.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 实告知保险人询问的有关情况。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事项的告 知义务。然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并非无限制的,对于一些普通投保人无法专业判 断的医疗检查结果,不应苛求其如实告知。
2.解除合同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第2款,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然而,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顾某在甲状腺B超检查后的诊断仅为淋巴结炎,并未表现出重大疾病的症状,且顾某并非医疗专业人士,无法准确判断健康状况的异常,因此难以认定其故意隐瞒健康信息。
3.保险金的支付
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80%,顾某确诊的甲状腺恶性肿瘤及颈部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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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瀛保理赔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