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已经不是首例律师因犯受贿罪被定罪判刑而被公开处罚吊销律师执业证了。
1、湖北司法厅官网披露:律师朱某于2023年2月2日被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湖北司法厅官网披露,律师戴某某于2023年12月29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3、湖北司法厅官网披露,律师邢某某于2023年7月3日被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4、北京司法局官网披露,根据转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北京安某律师事务所于某某律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犯受贿罪被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由于此类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书基本不被公开,因此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法律现象:凡是涉及司法人员贪腐的,只见官方通报落马被查、双开移送、少数宣判结果的通报,少有公布含有具体案情的司法判决书;律师涉案的,有限的公开信息只能散见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公示了,通常只见涉案案号及罪名,有的连罪名都涂盖了。
由于信息披露的有限性,不少网友的留言是,律师怎么成了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了,不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会构成受贿罪吗?律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怎么会构成受贿罪呢?
“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了一篇《与他人合谋收受“顾问费”怎样定性——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综合执法大队原大队长苏小兵案说起》(详见今天第四篇推送文章)一文,通过具体的一起律师被判受贿罪的案例,采访了纪委监察委、检察官、刑事法官等办案人员,共同解读了律师何以会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概括案情为:苏某某,曾任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等职。2021年12月,新都区市监局对甲公司涉嫌传销一案立案调查,苏某某任调查专班组长。因公司产品、公司及个人银行账户被查封,王某某托人找苏某某通融。苏某某趁机提出,公司之前聘请的律师不专业,推荐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律师胡某某代理此案。苏某某后来供述称,“我推荐胡某某是有私心的,中间人李某某知道胡某某是我推荐的,肯定明白胡某某的意思就代表了我的意思,我让胡某某向李某某收取费用,之后胡某某也会分给我,我们两人都是心知肚明。”胡某某供述称,“当时苏某某给我说,你作为法律顾问肯定要向中间人李某某收钱,并强调要收现金。其实就是苏某某授意我去找李某某(实际是王某某)要钱,我收到后肯定是要给他的,他也会给我一部分,我们之间是达成默契的……”之后,胡某某经向苏某某汇报就该案索要500万元法律顾问费,因自己不方便出面,还专门推荐律师罗某某代理案件,分了20万律师费给罗某某。王某某通过胡某某提出的解封解冻等要求,苏某某予以同意。收钱后,胡某某表示要分一半的钱给苏某某,苏某某让存在胡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内,待案件办结款项全部兑现后,再将银行卡交给苏某某。胡某某实际收到400万元,存入本人及其丈夫名下银行卡,部分用于家庭开支,并按照苏某某安排借款10万元给其朋友邹某。法院认为,虽然律师胡某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构成受贿罪共犯。据此,考虑到其他情节,法院判决苏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003年11月13日进行的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有,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尽管以上规定很早就规定了,但是在反腐力度不大的时期,国家机关人员向案件当事人推荐律师收取法律顾问费、案件代理费的,即便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明白,推荐律师的背后,肯定存在法律服务费的分配预谋,甚至是查明了律师与国家机关人员分配利益的,但一般都是不予深究的认定律师是行贿人员,而不予认定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由于长期以来《刑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中重视不足等原因,通常对于行贿人员放松责任追究,或是降格处理,一些律师人员认为这是一本万利的业务,也就热衷于承办某些公职人员交办的案件,甚至积极的承揽此类案件,甚至将此类业务当成了主要的业务来源、能力体现。近些年,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各地不断传出律师因受贿罪被判刑吊证的案例,并不是什么颁布了新规,而是纪监部门在查处贪腐案件中加大了查处和追究力度而已。国家公职人员被判了十年六个月,律师被判了十年,如此的查处案例及惩处力度,某些律师,还会热衷于接受来自公职人员推荐的法律业务吗?警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