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人因为法官的庭审表现愤而举报审判法官的司法诉讼事例。标的额撑死也就几万元而已,却引发了一系列的当事人激烈反应,很多人认为不值得小题大做,更不值得本号得罪了那么多粉丝。
在法律圈,经常听有法律人讲,这么小的案子,不值得较真,或是不会有什么大事的。但有经验的法律人会知道,案件不分标的额大小,只要酿成诉讼,特别对于不是职业诉讼人的原告本人而言,都是其人生的大事。往往是外人看来不起眼的小案子,却最后酿成了大问题大事件。具体的例子我就不举了,只要关注最近新闻的都知道。犹如此前文中说过的,当事人请律师帮助自己诉讼也好,诉讼至法院托付司法审理执行也好,还是案件审理及结果听命法官安排裁决也好,都是起始于对于法律人士、司法机关的依赖和信任。如何保持住这份信任,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演变成跟法律人士乃至司法人员之间的矛盾,之前的文章曾经以这起漏水案例中的,当事人是如何从信任到怀疑最终到不信任的心里演变过程进行过说明。
文章发布之后,有好心的律师给发来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最高法院10月17日还转载过的《车某玲诉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本号在4月1日的《法官到现场炒辣椒判决相邻纠纷,让法官亲历案件在诉讼中有多难得》一文中已经力挺和分析过这个案例),告知该案例中的裁判要旨——“当事人对相邻损害事实及发生原因难以自行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现场勘验、实验等方式固定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无需启动鉴定程序。”,司法诉讼中是可以不需要司法鉴定程序,争取法官适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定漏水原因的。
奈何指导案例之所以成为指导案例,是因为其稀缺,即便是最高法院规定指导案例具有必须适用参照性,可真到了具体司法案件中,由于没有制度的保障和完备的约束制度,适不适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在漏水案件的勘查现场,面对如下图所示的楼上楼下对应泡水情况,办案法官提出漏水原因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此时原告代理人提到了这个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不是最近有个广州法官炒辣椒通过闻味道认定了楼上楼下相邻权损害原因吗?是不是可以参照那个案例,在楼上有渗水痕迹的地方倒点水,看看能不能漏到楼下不就会知道了?这样不就免去了原被告鉴定之苦、法院组织鉴定的繁琐?”
(楼上的墙上半面是好的,中下半墙是渗水严重,墙皮至今脱落了一地)
(楼下对应楼上漏水位置整面墙都是被泡水的)
承办法官闻听,连回答都没回答,鼻子里发出了“哼”的一声,投来的是鄙夷的眼神。指导案例早就发布了,原告代理人不是没有看到,但基于司法规定跟司法现实之间差距的熟知,还是在开庭前提交了漏水原因的司法鉴定申请书。
对于这样需要根据现场情况认定事情成因的,很多法官在判决书里,经常就是那句“谁主张谁举证”,要么推给当事人举证不力,要么推给司法鉴定,唯独忘了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这东西,看不见摸不着,每个人都可以说出自己的经验法则,原告肯定说有,被告肯定说没有,法官也可以说有自己的一套生活经验。如何让法官敢于或是做出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靠的是法官的司法良知。
犹如在上述的《车某玲诉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一案中,一审法官就是以原告没有进行司法鉴定申请,自己无法认定油烟污染成因为由驳回原告车某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幸运的分给了审理此案的广州市中级法院法官刘欢,面对上诉人车某玲二审中提出的成因鉴定申请,司法担当的认识到并提出了,“如果可以通过合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法院可组织进行现场勘验和做小实验,从而高效、低成本地固定证据及查明事实,以看得见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公正。”,最终,通过炒菜查看味道传播的方式,让原被告心服口服验证了生活常识,避免了原被告司法鉴定的损失。
这就是一名法官的司法良知!良知这东西对于法官而言,有人视之为可有可无可左可右的自由裁量,有人视之为最大的法律规定,容不得丝毫的偏差。试想,如果二审法官没有这份良知,没有亲自到现场勘查的亲历性工作要求,及设身处地为原被告考量的意识,大可以跟其他法官一样,让原告委托鉴定就是,最后几千元鉴定费让被告承担。亦或者是,面对原告二审中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以一审事实审查不清、举证责任释明不足为由,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如此,则可以干净利落的自己结了一个案子,管你原被告的官司打到猴年马月。更或者是,以原告没有在一审中申请司法鉴定、应该申请而未申请的过了举证期为由,直接不受理原告的司法鉴定申请,照着一审判决来个“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如此,也可以实现自己最快的结案效果,还能实现考核数据上的一二审一致的最优化成绩。对比以上的三种结案方式,对于当事人乃至社会而言,无疑炒菜验成因的的方式,与法与情,大家都认为理当如此,但很少有人知道的是,如此的改判结果、审案方式,实际上会得罪了一审法院、寄希望于逃避责任的被告,需要法官付出勇气和担当。这便是烟语君经常说的,以结案率、一二审维持率、一次开庭率等考核数据,根本考核不出什么司法质量,反而有时会让有良知的法官明知审判错误而将错就错,更别说案件当事人的心服口服、司法体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