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在内地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

2023年11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宪报刊登了《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以下称“《规则》”)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并宣布,《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645章,以下称“《条例》”)及《规则》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在2019年1月18日共同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称“《新安排》”)。香港特区政府及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新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旧安排》将在《新安排》生效之日废止。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条例》”)生效前,一般须书面协议约定司法管辖权方可申请在内地强制执行香港法院的民商事判决。《条例》生效后,无须书面协议约定司法管辖权,具体的申请流程如下:

第一步:向相关香港法院申请

·一般而言,申请人应以誓章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的司法常务官提交申请。以下情况除外:

·如判决由竞争事务审裁处作出,申请须送交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如判决由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或小额钱债审裁处作出,申请则须送交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

第二步:相关香港法院发出香港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

·相关香港法院在向申请人发出有关判决的经核证文本时,亦须发出一份证明书证明该香港判决是民商事判决,并在香港生效。

第三步:向内地法院申请(如有意如此)

·申请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请在内地根据内地法律承认及强制执行香港判决。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0 阅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