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互认民商判决是指内地与香港之间在民事和商事案件上,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即,内地与香港多类民商事判决,可根据新的法律机制申请跨境强制执行。
这一机制的建立,基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在2019年1月18日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安排》」)。
《安排》的特点:
·就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多类民商事案件判决建立更全面的机制
·涵盖生效的内地及香港民商事判决,包括某几类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的判决
·涵盖金钱及非金钱济助
《安排》的作用:
·减少当事人在香港及内地两地法院就同一争议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
·为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
·令香港成为首个司法管辖区与内地就相互认可及强制执行判决签订适用范围如此广泛的安排,印证「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
·提升香港作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和区域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竞争力
《条例》订明以下机制:
·在香港登记生效的内地民商事判决
·申请生效的香港民商事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以便利判决的当事人在内地寻求承认和强制执行该香港判决
注:向香港法院提出相关申请的常规、实务及程序,请参阅《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第645A章) ,以及司法机构发出的实务指示。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