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机关事业单位自动离职,以前缴纳老机保的年限要算缴费年限吗?

帮兄聊职场 2024-08-29 13:52:49

在当今的职场环境中,从机关自动离职这一现象引发了一系列关于社保权益的重要问题。其中,视同缴费能否计算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

自动离职是指在离职时未经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自动离开工作单位的情形。现在机关的各项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自动离职现象几乎很少存在。但在改革开放之初,特别是在90年代中后期,这种现象是存在的。

在90年代中后期,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各级党政机关为了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当时很多地方出台政策,鼓励部分人去领办民营企业,或是去民营企业工作。当时主要的方式有停薪留职、带薪带职、请假等方式。

但不管是哪一种方式,都需要取得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准。由于当时机关的薪酬待遇比较低,部分人不适应机关的工作环境,想去民营企业拿比较高的薪酬待遇。但并没有经过组织部门的同意,或是经过组织部门多次通知,仍然不返回原工作单位工作,超过了单位规定的期限仍然没有返回工作单位的,单位只好按照自动离职处理。

自动离职既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纪律处分,是一种人事的关系的处理。凡是作为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单位就要解除人事关系,不再保留在原单位的编制和人事关系。个人人事档案,移交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从机关辞职到企业或是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只要是经过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离职手续的人,其离职前的工龄和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要连续计算。在缴纳养老保险以后,在今后办理退休时,过去的机关工作的年限,要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能否被认定,主要取决于过去的工龄能否计算的问题。按照人办函(1998)101号复函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按照人事部的这个复函精神,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认定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前的工龄是不能连续计算为国家工龄的。由于工龄不能计算,也就无法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关的在职人员,2014年9月之前的工作年限,都会视同缴费年限,在进入机关之前,在企业工作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机关工作时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

但在2014年9月之前,部分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1996年左右就开始试点缴纳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个时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被称为老机保。老机保的缴费年限,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时,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正常辞职的人员,由于老机保的缴费年限也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处理的。比如我当时具有21年的机关工作年限,其中老机保的缴费年限有三年,我在重庆办理退休时,在四川缴纳老机保的缴费年限,也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

对于自动离职的人员,由于工龄不能连续计算,那么在机关缴纳老机保的年限能否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呢?

在这方面各地的规定不完全相同,取决于当地的政策规定。按照四川的规定,自动辞职的人员,开除公职的人员,如果过去缴纳过老机保的人员,可以将老机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我个人认为,只要老机保的缴费档案是完整的,社保部门有缴费记录,能够同意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那么老机保的额缴费年限就是可以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从机关自动离职以后,自动离职之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由于不能计算为国家工龄,这部分工龄是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对于过去缴纳老机保的缴费年限,只要能顺利转入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老机保的缴费年限是要计算缴费年限的。但各地的规定不同,需要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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