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企业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在退休时是否要加发养老金,这在2015年之前,全国都有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增加养老金的政策。但从2015年开始,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入实施,企业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再享受增发养老金的待遇。
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凡是在企业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比如取得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等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被所在企业聘任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退休后,都要享受当地增发养老金待遇的政策。
但这个规定,从2015年开始全部取消,我也是在2015年退休的,在我们单位,凡是在2015年之前办理退休,取得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都是享受了增发养老金待遇的。我虽然在2010年就取得高级职称证书,并被企业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但由于我是在2015年退休的,社保部门的同志告诉我,从2015年起,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不再增发养老金。
当时我虽然感到有点失望,但想到这是全国统一的政策,也只好作罢,只怪自己退休的时间不巧。其实全国面临像我一样遭遇的人不是少数。不仅在重庆市是如此,在其他地方也是如此。但毕竟自己当时也没有过多地关注相关地方的养老保险政策,认为重庆不执行,其他地方也不会执行。
退休后,我开始关注全国及各个地方的养老保险政策。在各地的养老保险政策中,我发现四川的养老保险政策,虽然也是在2006年1月颁布并实施的,但四川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比较完善的,整个养老保险政策包括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两个文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虽然川劳社发〔2006〕17号、川劳社发〔2006〕18号这两个文件,执行的时间已经比较长,但到现在也还没有新的制度文件发布,到目前为止,在四川办理退休的人员,也还是在按照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在这两个文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增发养老金。在众多的增发养老金条件中,普通退休人员能享受到的增发养老金项目就是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的政策。按照四川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是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在办理退休时要按照每缴费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在办理退休时,企业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退休时凭省级有关部门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和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的聘用证书、聘用通知,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以前我认为既然全国都已经取消了企业高级职称人员增发养老金的规定,四川的这个规定还有效吗?还在执行吗?我始终持怀疑态度。
但最近我有一个同学,退休前是某企业的高级会计师,退休前一直担任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也有企业的高级会计师聘用证书,在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待遇核算单中,增发养老金一栏,增发养老金的比例为每缴费一年为0.2%。
这个0.2%的比例是包括了两个增发项目。一个项目独生子女父母的增发养老金是0.1%,第二个项目就是高级会计师证书增发0.1%。
每缴费一年按照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增发0.2%是什么概念呢?
比如自己的缴费年限是40年,本人的平均缴费指数是2.0,四川2023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是8079元。本人的指数化缴费工资就是16158元,增发0.2%,每缴费一年增发32.316元,缴费40年每月增发的养老金就是1292.64元,这个增发养老金的力度是比较大的。
对于企业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上很少有按照0.6缴费的,基本上都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缴费,平均缴费指数至少也是10以上。也许有人会说,这项政策只是针对国有企业的高级职称人员,民营企业的高级职称人员有戏吗?
民营企业的退休人员也是有戏的。文件中并没有规定企业的性质,只要是在四川企业退休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但并不是所有高级职称人员都能享受。
比如只有高级政策任职资格证书,没有被企业聘用的人员这是不能享受的。必须是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所在企业的聘用证书或是聘用通知,才能享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增发养老金的待遇。
综上所述,在全国取消企业退休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增发养老金的待遇的同时,只有四川到现在还在执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增发养老金的待遇。这说明四川是非常重视企业的科技进步的,四川也是非常尊重高技术人才的。在四川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不管你是在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工作,只要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被所在企业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时都能享受到增发养老金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