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恶心了,他居然往我嘴里塞这种东西!”村民大会上,两村民因为争吵和对骂,村民唐某品竟然用手伸进裤裆,然后将揪出毛发塞进了另一村民唐某飞的嘴里。
这一场景让周围的村民们是目瞪口呆。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唐某品采取如此侮辱的行为呢?
广西贺州56岁的农村男子唐某飞与小其两岁的唐某品,二人从小一起长大,是多年的邻居也是知心的发小。
然而好景不长,一块土地的纠纷使得二人矛盾频发,积怨颇深,甚至一见面就会发生争执。
事发当天,唐某飞和唐某品两人所在的村子里召开村民大会,二人一前一后的去村委会参加会议。
多年的冤家再次碰头,自然互不相让。两人刚一见面,便当着全村人的面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和对骂。
争吵中,唐某品多次扬言称要拔下自己的阴毛,塞进唐某飞嘴里,让唐某飞吃下。起初大家都没有把他的话当真,以为他只是吵架时信口胡说的气话,都在一旁笑着吃瓜看热闹。
然而接下来令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唐某飞的所作所为印证了他刚刚说的那句话。
突然之间,唐某品竟然真的将手伸进自己的裤子里了,搙了几下,趁唐某飞不注意,用另一只手抓住他的脖子,强行把阴毛塞进了唐某飞的嘴里,然后在一旁得意忘形的笑着。
村民只见唐某飞弯下腰,剧烈的咳嗽着,随后起身欲展开报复,在场的其他村民连忙将二人拉开了。
在平复了情绪后,不甘受辱的唐某飞拨打了派出所电话报了警。
接警后,警察很快到达,弄清了事情发生的全部经过后,公安机关认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唐某品的行为达不到侮辱他人或者寻衅滋事违法的程度,未对其进行任何治安处罚。
可这种情况,换作任何一个人,谁能忍受得了如此屈辱呢?
唐某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的是,一审法院认定证据不足,无法构成侮辱罪,遂撤销了唐某飞的诉讼请求。
唐某飞又坚持的进行了第二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唐某品的言语和行为目的是为了侮辱唐某飞,败坏其名誉和人格尊严,而不在于是否将阴毛塞进唐某飞嘴里。
唐某品的侮辱行为有目击村民作证,在群众面前情节严重,唐某飞涉嫌侮辱罪的刑事责任成立。最终,唐某品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律师说法】
那么,针对本案,应如何看待呢?
一、唐某品侮辱他人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在法院一审中,唐某品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法构成侮辱罪,而在二审法院中,判决结果却发生了逆转。那么,唐某品的侮辱行为是否严重?这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
首先,唐某品的这种下三滥的侮辱他人手段,既恶心又具有强制性。而且在把阴毛塞进唐某飞嘴里之前,唐某品语言上就对唐某飞的人格进行了多次侮辱和辱骂,唐某品的行为情节必然严重。应当构成侮辱罪。
我们需要明确侮辱罪的定义。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是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贬损他人人格、名誉、尊严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侮辱罪是一种具体意义上的刑事犯罪,其行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
在本案中,唐某品当众将阴毛塞入唐某飞嘴里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质,严重侵犯了唐某飞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不论是否有将阴毛塞入的实际动作,仅仅通过言语和姿态侮辱他人也已构成侮辱罪的要件。
因此,法院二审后,判决唐某品拘役三个月,是恰当的。
二、为什么法院一审唐某品是无罪?二审才对唐某品定侮辱罪?
至于为什么一审法院认定唐某品无罪,而二审法院认定其有罪,这涉及到对证据的评估,而且在案例叙述中也有部分因素的提及。
在法院一审中,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案发地段处于农村的室外,并无监控摄像头,仅凭唐某飞和其他村民的口述,无法充分证明唐某品存在将阴毛塞入唐某飞嘴里的故意行为;
法院也未考虑到,唐某品在之前就存在语言上对唐某飞的人格进行了多次侮辱和辱骂,从而导致了无法构成侮辱罪的判决结果。
然而,在法院二审中,法院更充分的考虑了多方面的证据。
例如,有目击村民作证,能够证明唐某品的言行目的确实是为了侮辱唐某飞,而那不仅仅是一种刻薄的言语攻击,是存在很严重的侮辱行为。
此外,唐某品在群众面前对唐某飞进行侮辱,使其情节更加严重,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仅凭这一证据就足以认定唐某品构成侮辱罪,而不用考虑唐某品是否将阴毛塞进唐某飞嘴里。
所以,尽管一审法院认定其无罪,但二审法院在对证据的评估和法律解释上有所调整,最终判决其犯有侮辱罪。
这一案件的审判结果现了法院对侮辱行为的严肃态度,对于损害他人尊严的行为将给予应有的法律制裁。
更重要的是,别让别人的负面言论影响到我们的自尊和情绪。通过正确的处理方式和积极的态度,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并逐渐走出困境。
对此,你有何看法?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