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由A市仲裁委处理”。后因合同价格条款存在欺诈被法院撤销。小李认为合同已失效,遂向本地法院起诉,但对方主张应按原仲裁条款处理。类似场景在生活中并不少见:
1️⃣ 租房合同因租金违规被认定无效,但原约定“纠纷由房东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2️⃣ 装修合同因施工资质问题终止,此前约定的“争议提交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能否继续执行?
3️⃣ 跨国贸易合同因违约解除,合同中“适用某国法律”的条款是否仍具约束力?
⚖️法律分析: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规则根据《民法典》第50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时,争议解决条款仍可独立生效。
这一规则的核心逻辑是:争议解决机制本身不涉及合同实体权利义务,仅作为程序性约定存在。
哪些条款属于“独立生效”的争议解决条款?(《民法典》第507条 + 《民法典释义》)
例外情形:争议解决条款本身存在效力瑕疵时,独立性规则不适用。例如:
仲裁条款约定“家事纠纷必须仲裁”(超出法定仲裁范围)
格式合同中管辖条款未作显著提示(违反公平原则)
建议模板: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向【XX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
注意事项:
✅ 涉外合同需注明“法律适用条款不违反中国公共利益”
❌ 避免约定“争议由多个法院管辖”或“同时选择仲裁和诉讼”
步骤2:合同审核阶段——重点核查3类风险(参考表格:争议解决条款自查清单)
书面证据:保留含争议条款的合同原件
沟通记录:聊天记录、邮件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确认
程序文件:仲裁申请书、法院立案回执等
❓延伸问答:争议解决条款的常见疑问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仲裁条款是否必然有效?
答:不一定。若仲裁条款本身存在《仲裁法》第17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如胁迫签订、超出仲裁范围),即使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无效。
问:涉外合同中约定“适用外国法律”,该条款是否绝对独立?
答:受《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限制。若外国法损害我国公共利益(如涉及毒品交易),将自动适用中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