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七项。
二、扣除标准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 2000 元。扣税对象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纳税人。其中学前教育指年满 3 岁至小学入学前的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教育、普通高中 / 中等职业 / 技工教育、大学专科 / 本科 / 硕士研究生 / 博士研究生。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 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继续教育:学历继续教育每月 400 元,同一学历 / 学位扣除期限不超过 48 个月,可选择本人扣除或其父母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医药费由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住房租金: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
赡养老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 3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500 元。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 60 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纳税人可享受该扣除。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税人照护 3 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 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三、注意事项1.纳税人需要在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和修改,以确保扣除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纳税人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保留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详细的内容,建议查阅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文件或咨询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