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吗? 答:不能。
张某于2016年3月20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为张某及时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签订了协议并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自2016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20日),同时约定如张某违反服务期约定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因公司一直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张某为此申请了仲裁。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了反申请: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服务期约定,否则需支付30000元违约金。 仲裁委驳回了公司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申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