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岁的陈飞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快8年,可谓是老员工了,最终还是与电机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因为不服劳动仲裁,所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陈飞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电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万元;
陈飞说:自己2015年8月进入公司从事数控车床工,工资计件制。2023年3月,陈飞收到公司给的离职申请表,公司告知陈飞因故意删除数控车床程序文件被辞退,并立即停缴陈飞的社保。
电机公司则说:公司从未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离职申请表上虽然有部门主管签字,但是签字人员无权代表公司行使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所以不需要支付经赔偿金。
陈飞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院提交了离职申请表(复印件)1份,想要证明是公司单方面通知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公司认可对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就说是说这个申请表不是伪造的,但是不认可申请表记载的内容,认为总经办主管、人事经办均没有主管人员签字,也未授权部门主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力。
法院认为该申请表虽然没有陈飞以及公司总经办、人事经办主管人员签名,离职申请表表格第1项陈飞未在本人自愿离职的个人承诺处签字,表格第2项辞退的依据中公司工作人员书写:“因其故意删除数控车床程序文件,属于严重错误”,第3项部门主管意见处有公司部门负责杂物人员和车间主任签名。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为陈飞非自愿离职,而是公司以陈飞故意删除数控车床程序文件为理由要求其离职的。
本案争议焦点系电机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电机公司主张陈飞故意删除数控车床程序文件给单位造成损失,并自2023年3月起未来上班,电机公司从未主动辞退陈飞,至仲裁时仍同意陈飞继续上班,故无主动辞退行为,陈飞系自行离职。
法院认为,首先,电机公司主张陈飞故意删除数控车床程序文件,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陈飞亦不予认可,所以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电机公司工作人员于2023年3月填写陈飞的离职申请表并于当日结算当月工资、后又停止为其缴纳社保的行为,均可表明电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最后,电机公司虽主张直至仲裁阶段仍同意陈飞继续上班,但未能提交自2023年3月陈飞离开工作单位开始,其要求陈飞返岗的相关证据。
综上,法院认为电机公司违反法定程序解除与陈飞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陈飞在电机公司处的工作年限7年零7个月有余,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多元,故赔偿金按照平均数×8个月×2倍计算,计7万元。
小结:这个案子虽然公司给出的是离职申请表,但是陈飞并没有在自愿离职个人签名栏处签字,公司工作人员也标明了被辞退的原因,虽然没有人事主管的签名也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但结合当日结算工资、当月停缴纳社保的行为,足以表明是公司单方辞退,而且公司没有提供陈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最终被认定为违法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