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娟姑娘从卫校毕业后,应聘到某卫生服务中心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娟工资为每月4000多元。
后来发生了一件不愉快的事,导致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卫生服务中心作出《关于对小娟、杨某的处理决定》,内容为:
“1、小娟、杨某在上班期间,因私人恩怨,双方发生争吵不休继而打架,经主任和工作人员劝说、阻止无效,杨某并打电话叫来家人参与,使事态进一步恶化,直到报警处理后才平息。
2、小娟、杨某擅自不参加考核,连续两天不来上班。其行为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破坏了医务人员形象,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违反了工作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后认错态度差,不服从管理。决定即日起给予小娟、杨某开除处理。”
紧接着卫生服务中心向小娟送达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小娟拒绝签收,也未再到卫生服务中心上班。
小娟随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卫生服务中心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4,499元。
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小娟的仲裁请求。小娟不服,诉至法院。
小娟的理由是:1、没有故意不参加考核,自己已经履行了病假手续。2、卫生服务中心在没有通知工会的情况下,直接将本人辞退,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本人经济赔偿金。
小娟为此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生病后,已履行请销假手续且得到领导同意,所以卫生服务中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卫生服务中心辩称,小娟在工作时间与同事打架斗殴,严重违反了中心的规章制度,中心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解除与小娟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卫生服务中心提交了相关证据:监控视频、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
1、监控视频证明小娟存在上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事实。劳动合同中载明:小娟已学习了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即小娟知晓卫生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2、可见,服务中心已制定了明确的规章制度,且以张贴墙面的形式公布,结合与小娟签订的劳动合同,进一步证明小娟知晓该制度,小娟的行为已违反了规章制度。
小娟对卫生服务中心提交的证据不认可,认为其在职期间墙上没有张贴规章制度,也没有任何规章制度。
本案争议焦点为:卫生服务中心作出对小娟开除处理决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因劳动者违纪违法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处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存在违纪的事实、依据经过了民主程序产生的规章制度、且已向劳动者明示等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法院认为,监控视频内容并未反映出小娟有殴打同事的行为。小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连续两天未上班,已履行了请假手续,卫生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亦表示同意小娟请假休息,因此,卫生服务中心认定小娟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事实依据不足。综上,卫生服务中心作出解除与小娟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终判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小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12975元。
小结,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定原因及程序才能进行,若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无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了公司制度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要求单位支付其两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