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选任法定代表人与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不一致,谁代表公司出庭

谷权萍论 2024-03-17 22:41:03

会议选任法定代表人与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不一致,谁代表公司出庭?

——A公司诉李某国、C律师所公司证照返还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470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A公司

被告(上诉人):李某国、C律师所

【基本案情】

怀柔县建筑开发公司经企业改制为A公司,注册资本2588万元,工商登记中显示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珍。2000年12月28日的公司章程和2007年1月17日的章程修正案均规定,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李某珍于9月4日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2013年9月17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班子会,决议同意李某珍辞去董事长职务,并选任李某国代理董事长职务,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该决议于2018年2月经生效判决认定为不成立。2013年,A公司将公章印模公司的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交由接交人李某国,孙某臣为监交人,由C律师所保存。李某珍在2014年8月7日被刑事羁押并于2016年11月23日无罪释放。

2018年3月8日,李某珍代表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李某国、C律师所返还公司章照。2018年3月16日,A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选举李某国担任董事长,同时履行法定代表人权利。该决议经生效法律文书被确认无效。同日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委托C律师所保管A公司证照、印章,该决议经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被撤销。2019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班子会,通过决议,其中包括第一项,推选李某国担任A公司负责人,主持全面经营工作;第二项,对A公司原委托C律师所证照、公章、合同等自2019年2月26日起,继续由C律师所按过去流程托管管理。

【案件焦点】

1.李某珍是否具有代表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代表资格;

2.李某国、C律师所应否将涉案章照返还给A公司。

【法院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截至本案终结辩论程序前并未选举出合法有效的董事长任职法定代表人。李某珍虽在2013年申请辞去董事长职务,但在A公司未选举出新的董事长就任法定代表人之前,李某珍仍应当履行原董事长职务。而2000年12月28日的A公司章程和2007年1月17日的章程修正案规定,A公司的董事长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基于李某珍履行原董事长职务这一前提,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应当是李某珍,李某珍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2、A公司与C律师所于2013年9月17日、2013年10月22日之后形成对公章和证照的事实保管法律关系。虽2018年3月16日涉及章照继续保管的董事会决议被撤销,但不会直接对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产生影响。2019年2月26日班子会作出的决议非代表公司意志,故班子会关于章照继续保管的决议对已经存在的保管法律关系亦不产生影响。

3、李某珍代表A公司主张返还公司章照,是对保管物的取回,法律后果为保管合同关系解除,故C律师所应将公章证照返还。李某国非保管合同相对方,且无证据显示李某国或C律师所持有另两枚李某珍法人人名章。

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A公司与C律师所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于2019年9月20日解除;

二、C律师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A公司返还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一枚李某珍法人人名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

三、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萍论】

一、班子会与董事会的决议是否具有相同效力?

班子会即党组会或党委会,按照党内规定,单位重大事项由党组会讨论决策后,由行政会执行。班子会与董事会都负责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两者职权高度重合。班子会主要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事项安排、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公司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先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然后再提交董事会和经理层讨论。

二、法定代表人与诉讼代表人有哪些区别?

诉讼代表人,是代表企业参加诉讼的人员,可以是企业管理人员、法务等具有劳动关系的人员,也可以是专业律师,企业委托其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也可以是股东等自然人,作为公民代理参加诉讼;

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营业执照上所明确的,具有法定的授权,可代表企业从事各项民商事活动的人员。法定代表人看字眼就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是在法人成立的时候报送政府备案的负责人,经过审批后不能随意变更。

三、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和会议选任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通过会议选任的法定代表人非同一人,涉及“人人争夺”型的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此时,如果不涉及外部第三人信赖利益问题,法院对于谁能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这一问题进行审查时,应当遵循实质审查的原则。即当公司通过法定程序选举出了合法有效的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时,即使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也应当按照实际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确定。

四、法定代表人能否辞职?

法定代表人可以辞职,既可以直接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但仍保留自身职务,也可以不再担任任何职务,也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先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申请,辞去在企业中的职务方可要求企业协助对自身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进行变更登记。公司内部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议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召开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主持会议,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五、原法定代表人长已辞职,公司尚未选举出新的合法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时,如何确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与公司之间,从民事法律关系上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董事和公司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关系,但是由于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董事不仅是拥有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履行董事对公司的信义义务。虽然董事可以基于自身辞职而导致委托合同关系解除,但是在公司并未选举出新的董事之时,原董事基于信义义务也应当履行相应职责。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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