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临街店面玻璃上,张贴一张A4纸打印的招聘信息,被城管通知罚款200到1000元,三次短信通知不予处理,还要封了手机号。
引起舆论质疑后,城管“撤回处罚决定”,代之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至此,事情看似有了一个合理的结局,但我认为有3个重要问题仍需追问:
首先,在自家店面张贴一张A4纸打印的招聘信息,违法吗?
城管给出的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34条,在城市建筑物上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的,可以并处罚款。
然而,招聘信息是否属于宣传品,实践中争议很大。
此前长沙也有一个打印店,张贴了A4纸大小的招聘广告,被罚款50元,引起了广泛质疑,央视援引观点称:不是所有的信息发布都需要行政许可,非大型户外广告信息的发布,是业主正当的信息发布权。
此前广东也有类似案例,城管没有罚款,只是要求限期清理,店主不服,没有照做,随后城管将其电话录入系统予以报停,于是店主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这个案子,一审支持了城管做法,二审则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例进行通报,强调:在商业区的临街店铺内张贴的招聘广告不属于违法广告,执法人员的行为明显超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所产生的公益,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
并指出二审判决,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我认为这个结论还是具有普适性的,呼兰浩特市的城管可以参考一下。
那么第二个问题,当地城管一开始要开出200到1000的罚单,合理吗?
我查了一下,依据是有的,是内蒙古的一份政府规章,发布于2006年。
然而今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行政处罚要每5年评估一次,尤其是那些设定时间较早、罚款数额较大、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
并指出在设定罚款数额时,要参考不同区域的相似违法行为,或者同一领域的不同违法行为。
那么我随手查了一下另外一些省市的罚款规定,都是去年或今年刚刚修订的。
比如吉林省和河北省,罚款幅度是50-200,人家罚款的顶点才是内蒙古的起点。
再比如江苏省,首次违法,只能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才能给予警告,处100到1000以下罚款。
包括一些小城市,驻马店啊,营口啊,通辽啊,今年新修订的,都是这个原则,首次违法,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才以100元为起点处以罚款。
我认为,内蒙古有必要对自己近20年前的规章进行合理性审查,调整相应的罚款金额了。
第三个问题,本次执法中,为什么又选择性忽视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
本条款明确指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正所谓“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体现了对“过罚相当原则”的尊重,试问,张贴一张A4纸,被警告后马上摘下,哪一点不符合上述的要求呢?
最初执法时,为何选择性忽视呢?为何要把小本经营的生意人气得对着镜头大哭才撤回决定呢?
对此,前述国务院《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要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要将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希望该市执法部门,能好好领会其中精神。
必须追究下文人员敲诈勒索责任。
派城管去解放湾湾
城管绝对是社会的严重毒瘤,怪不得掉水里没有人施救,恐怕救了得吃官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