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上看到一个案子。
一个5岁的小女孩,在小区里独自玩耍时,被车辆碾压致死。
新闻里写“25岁车主张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逮捕,后又以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诉。”
检察院里有高人啊,都刑拘、逮捕了,说明已经了解案情了,但移送起诉的时候又变更罪名为交通肇事,说明检方认为在“道路管理范围外发生交通事故”,也要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处理。
这个法律适用还是非常准确的。
某些法律细节,会随着现实条件变化而略有调整,偶尔就会出现法条打架的情况。
那么如何确定适用哪条法律呢?
关键要比较法条的效力层级,原则有三个:
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第一条不用说,新法对旧法做出变更,肯定要按新法来。
第二条,啥意思呢?一个是主席令签署的人大立法,一个是部门规章,前者肯定高得多。
第三条,啥意思呢?比如“公务员法”和“警察法”,后者对警察的约束肯定更强;“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后者对义务教育学段的效力肯定高于前者。
而在道路管理方面,主要有三条:
一个是2000年12月,公安部的一个文件,说道路交通外的事故按刑事案件分工管辖,这个不用考虑,因为2004年公安部自己就宣布废止了。
一个是2000年11月,最高法的一个司法解释,说公共交通范围外的事故,如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可按此罪认定。
再有一个就是2004年人大制定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说公共交通范围外的事故,参照本法处理。
根据前述原则,很显然,这条就是效力等级最高的。
本案中,检察院就是依据这条变更了罪名。
可能有人觉得,变更了有啥用呢?
都是刑事犯罪,且情节较轻的都是3年以下,有区别吗?
但交通肇事,需要精确划分责任,只有占到主责或者全责,才能定罪。
本案中,交警部门一开始认定,机动车主在小区内行驶,未注意观察路况避让行人,应承担全责。
然而车主对此并不认可,他认为,女童监护人放任孩子在通车小区内独自玩耍,且孩子当时趴在地上,处于驾驶员视野盲区,超出正常驾驶的预见范畴,不应认定全责。
车主一方提出了复核申请,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判定该责任划分“认定事实不清”,责令重新调查。
那么一旦判定司机是主责,量刑起点将比全责大大降低,再考虑到司机主观恶性、积极赔偿等情节,大概率会适用缓刑;
甚至于如果判定司机同责,就压根不构成犯罪,只用进行民事赔偿即可,当然,这种可能性很小。
大家碰到此类事故,也可以试试这个两步走思路:首先,变更罪名;其次,精准定责。如果再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争取被害人谅解,刑事上就能取得较轻的结果。
最后,也希望家里有小孩的朋友,能吸取教训。
12岁以下无刑事责任能力,8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5岁的孩子,法律将其生命安全全权托付给了家长。
司机虽然有谨慎驾驶义务,但作为家长,不能把孩子的安全寄托在陌生人身上,自身也要尽到监护职责,保护其远离危险源。否则,后果往往是两个家庭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