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伤人,就得剪掉双耳?主人还得受罚?没错,这就是唐朝法律

拐蚂拐 2021-09-04 02:26:54

狗,自古以来都是狗主人的忠实伙伴。

然而对于陌生人来说,被咬的风险始终是会存在的。

万一被咬,这玩意你还不能反咬回去。当然,也不可以擅自揍它,因为这属于别人的财产。若是与它理论又或是对簿公堂,那压根就是鸡同鸭讲,没法沟通。

所以这就很头疼,只能诉诸于法律。

那就讲一个大家可能不太熟的《唐律疏议》,看看在1000多年以前,唐朝人是怎么处理这类“人犬纠纷”的。

《唐律疏议》又名《唐律》,由长孙无忌等人在《贞观律》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用一句话来形容这部法典的地位,那就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中国古代封建法制的天花板。”

关于恶犬伤人、恶犬伤畜的判罚标准,记于其中牲畜饲养、库藏管理类的《厩库律》,原文在这里就不贴了,大致整合如下:

其一、恶犬伤畜,或是故意纵容恶犬伤畜

狗有咬食天性,会对其他牲畜进行扑杀。既然伤到了别人的牲畜,那肯定是要赔钱的。

如果是恶犬自己去咬的,怎么赔?赔多少?

打个比方,我一匹马原本值个10块钱的,被你的狗咬伤了它只能卖到2块钱,那你得赔我8块,等于说是赔偿全部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恶犬伤畜才会赔这么多。如果是你家的牛顶死了我家的马,把它从10块钱顶成了2块钱,那你赔我4块就行,减半。

那如果是故意指使自家恶犬伤畜呢?

要知道,在唐朝的时候,牛、马是不能乱杀的,会吃一年半的牢饭。如果故意指使恶犬咬伤别人的牛、马,主人就直接进去蹲吧。

如果是咬伤其他牲畜,那就按照损失全额赔偿,按盗窃论处。没造成实际损失?那不用赔了,鞭笞30下就行。

其二、恶犬伤人,或是故意纵容恶犬伤人

人权,从来都是凌驾于牲畜权之上的。

如果牛不顶人,它只是没事找块大石头顶着好玩,你看不顺眼就把它杀伤了,那自然是不行的,你就等着领罪受罚吧。

如果是牛准备顶人、马准备踩人、狗准备咬人,怎么办?可以立即将其杀伤,并且不予追究,不用赔偿。需要注意,是“即时杀伤”,不能等到事后再去搞它。

如果没有即时杀伤,容它们活了下来,那必须得做上标记。顶过人的牛要切除双角,咬过人的狗得剪去双耳。

家中有狂犬而不杀的,有咬过人而没有剪去双耳的,那就鞭笞40下。注意,是人和狗都要各挨40下。换言之,狗可能会被打死,人估计是几天下不来床,这取决于执刑者的腕力、臂力。

如果因为没把狂犬杀掉、没将咬过人的恶犬耳朵剪掉以作标识,使得恶犬再次伤人的,狗主人按过失罪论处。

如果故意纵容恶犬伤人,按“斗殴杀伤罪”减一等论处。并且,还得根据被咬之人的身份贵贱、长幼亲属等情节,酌情从重从轻判处。

被恶犬咬伤之后,还要留出20天的观察期。20天之内伤者因此而死亡的,狗主人也是按“斗殴杀伤罪”减一等论处。

其三、特定情况下,不予追究狗主人的责任

当然,也有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狗要是伤了人,狗主人是不需要负责任的。

你如果是没事找抽,故意去挑衅、触摸别人的狗,然后被咬死咬伤,那就只能怪自己手痒了,这种情况下狗主人不需要负责任。

你如果是个兽医,受狗主人雇佣,在给狗看病的过程中被咬死咬伤的,那你就白挨了,狗主人不需要负责任。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单纯只是狗主人请着你去,那就不一样了,那还是有赔偿拿的。

《唐律》一共30卷,这针对于“恶犬伤人”、“恶犬伤畜”的条文其实只有寥寥数百字,但由此亦能看出《唐律》因何会成为“中国古代封建法制的天花板”。

我们都说“盛唐盛唐”,可不仅仅只是因为那些动辄灭国的各路名将,还有她璀璨的文化、灿烂的文明,更有这支撑着一个强大帝国的律法根本。

所以,这里得记一下笔记,以后穿越了可以依法惩治恶犬、合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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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渐渐地没有了后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