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为何要设立13州刺史制度?
首先,汉武帝之前的监察制度弊端很大。
汉高祖时期,出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需求,再加上汉高祖刘邦把主要精力放在对付异姓诸侯王和匈奴侵略身上,使得刘邦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监察体系。刘邦驾崩后,西汉局势逐渐稳定,汉惠帝重新恢复监察御史制度。
然而,汉惠帝时期的监察御史大都玩忽职守,有时候还和地方官互相勾结,包庇地方官的贪腐行为。更为重要的是,西汉初期诸侯国权力很大,汉惠帝并没有在诸侯国中设置刺史,如果诸侯国官员有哪些贪腐行为,朝廷没法追究诸侯国官员的责任。
上图_ 刘盈(公元前210年―公元前188年),即汉惠帝
汉文帝对西汉监察制度做了进一步改革,由于汉惠帝时期的地方御史监察制度存在一系列弊端,汉文帝就在地方御史制度的外面新设置了一套独立的监察体系——丞相使制度。
丞相使是丞相直辖的监察官员,在中央对丞相负责,不用对监察御史负责,此举就扩大了丞相的监察权力。然而,丞相使制度还存在一个明显的弊端:两套监察制度之间相互扯皮,降低监察系统的工作效率,这使得丞相使制度很难做到对地方官的全面监察。
因此,到了汉武帝登基后,武帝出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考虑,就对汉朝的地方监察制度做出了全新的改革。
上图_ 刘彻(公元前156年 -前87年),即汉武帝
其次,文景之治时期,经济发展较快,老百姓生活富足,但部分地方官吏的贪污行为已经相当严重。
文景之治时期,国家赋税从十五税一减少到三十税一,朝廷以“轻徭薄赋”的政策发展国家经济。这种“让利于民”“轻徭薄赋”的政策虽然让老百姓生活逐渐富足,但也存在很明显的弊端:地方商人豪强势力逐渐崛起,土地兼并日益严重,不少收入较低的农民只能变卖土地,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上图_ 汉代的豪门生活
随着豪强势力的增长,豪强和地方官员勾结起来欺压百姓的事情时有发生。而文景之治时期奉行“无为而治”的国策,再加上地方监察体系的缺陷,导致地方官吏的贪污相当严重,地方官吏和豪强欺负百姓的行为“无人问津”。
汉武帝出行地方时,很多地方官吏畏罪自杀。地方相当严重的贪腐和地方官同豪强勾结欺压百姓的问题,让汉武帝逐渐意识到:制定完善的监察体系已经迫在眉睫。
上图_ 西汉十三州:并州、冀州、幽州、青州、兖州、豫州、徐州、扬州、交州、荆州、益州、朔方及凉州
13州刺史如何监察全国官员?
公元前106年,汉武帝下诏:废地方监察御史制度,设立刺史。汉武帝将全国划分成13个州(部),每个州(部)设置刺史一人。
那么,13州刺史是如何监察全国官员呢?
汉武帝采用了“一管一放”的办法,加强刺史的工作能力。
“一管”:汉武帝给刺史的俸禄并不高。武帝时期,地方官的俸禄有2000石,而刺史的俸禄只有600石。除了压低刺史的俸禄,汉武帝还给刺史划了一条红线:刺史的工作只能是监察,不能干涉地方行政事务。这条红线就避免了刺史和地方官员勾结,共同犯法。
“一放”:汉武帝把刺史的升迁和增加俸禄直接挂钩,用今天的话说,刺史在地方监察工作得力,减少了当地的腐败,汉武帝就给该地刺史涨工资,提高待遇。这种“多劳多得”的激励办法,提高了13州刺史工作的积极性。
上图_ 西汉时期兖州、青州、徐州、豫州刺史部
另外,汉武帝还制定“六条问事”制度,明确刺史的监察范围: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
四条,二千石选置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
仔细阅读“六条问事”,我们就会发现:除了第一条是针对豪强地主“以强凌弱”“以众击寡”欺压百姓的行为,其他五条涵盖了地方官员所有的违法乱纪行为。换句话说,刺史的主要职责就是监察地方官员的行为,只要地方官员违反国家法律,御史就有权利根据“六条问事”的规定,独立调查地方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总而言之,汉武帝的“六条问事”给了刺史相当大的监察空间和监察权力。
上图_ 西汉官制简表
为了切断刺史和地方官员的联系,汉武帝又规定刺史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刺史每年秋季从长安出发,到各个监察区巡视监察。由于当时交通工具的受限,刺史有相当多的时间都耗费在路上,这使得刺史没有时间,也没有经历和地方官员拉关系。而汉武帝给刺史规定的“激励方案”又相当诱人:普通官员在一个品级上干满9年才能升一级,而刺史只需要干满9年就能升到2000石的地方官级别,这对于刺史来说是相当大的“物质刺激”,“物质刺激”激发工作动力,武帝时期刺史的工作就极其用心了。
有了皇帝的支持,有了“物质刺激”,再加上“六条问事”制度明确监察范围,武帝时期的刺史办案就铁面无私了。到了汉昭帝和汉宣帝时期,刺史继续遵守汉武帝规定的“六条问事”制度,加强对地方官员和豪强的监察。
上图_ 汉宣帝刘询(前91年—前48年1月10日 ),原名刘病已,字次卿
刺史的监察效果有多好?
汉宣帝时期,何斌任扬州刺史,其监察辖区有九江太守戴圣。戴圣为西汉大儒,学富五车,但其行为不遵守法律。何斌上任后,在当地巡视囚徒,平反冤案,但戴圣对何斌很不以为然,还说“何斌这个后生,他懂什么?”何斌就暗中调查戴圣的违法乱纪行为,戴圣恐惧何斌向朝廷告发他违法,就辞掉了九江太守职务。
从违法官员戴圣畏惧刺史何斌而辞职这件事就能看出,地方官员和豪强确实不敢得罪这些比自己品级低,但背后有皇帝撑腰的刺史,生怕自己撞到“六条问事”的枪口上。这样一来,地方官只能乖乖地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朝廷服务。
汉武帝设立,在汉昭帝和汉宣帝时期一直沿用的13州刺史制度,打击了地方官吏和豪强的违法贪腐行为,缓和了社会矛盾,为汉武帝到汉宣帝时期的西汉盛世延续做出了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