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19岁女子分手后跳江身亡,家人向男友索赔62万

4厘米 2025-01-11 11:27:22

浙江温州,19岁女孩在酒吧认识男子,相处2个月后发展成恋爱关系,后双方争吵并分手,女孩伤心跳入江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女孩母亲将男子诉至法院,索赔62万元,男子却说:这纯属意外事件,女孩之死我无法预料!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陈珍与蒋银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5月14日生育女儿陈丽,后于2011年1月12日经民事调解离婚,此后女儿陈丽由陈珍抚养。

19岁时,陈丽与郑帆在酒吧相识,并于2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1月5日,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并分手,1月5日双方共同过夜,郑帆于次日离开,之后双方未再碰面。

1月6日晚,陈丽因失恋与朋友在酒吧喝酒,直至1月7日凌晨出酒吧,与郑帆通过微信语音通话结束后,陈丽跳入瓯江自杀身亡。

陈珍悲痛之余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624180元,请求判令郑帆承担60%责任,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陈丽与郑帆在温州酒吧认识并交往,在郑帆花言巧语、信誓旦旦诱骗下,陈丽才以身相许,两人开始经常同居,致陈丽怀孕已经二个多月,后郑帆要抛弃陈丽。

因陈丽不愿轻易流产,多次在公开场合跪下来恳求,要求郑帆不要抛弃陈丽,但郑帆说话尖酸刻薄,毅然拒绝,陈丽情绪显得低落。

1月5日晚,郑帆在酒吧玩,陈丽又去酒吧自己开台极力挽回,但郑帆坚决要分手,爱理不理,凌晨时分,双方在酒吧门口再次碰面,陈丽见和好无望,摔掉自己手机。

后经朋友劝说,郑帆陪同陈丽一起返回住处,双方共同过夜至次日离开,1月6日晚,陈丽在住处使用极端手段割腕自伤自残,幸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后来陈丽及几个朋友在温州市鹿城区酒吧喝酒至1月7日凌晨,陈丽与郑帆通过微信语音通话,陈丽再次苦苦哀求郑帆不要分手,遭郑帆断然拒绝。

陈丽在绝望的情况下,跳入寒风刺骨的瓯江,女伴董丹当即报警,经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五马派出所民警出警组织人员施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综上所述,郑帆以恋爱名义进行骗色,在骗取陈丽感情后致其怀孕,严重损害了陈丽身体健康;在没有采取妥善措施完善处理后,恶意抛弃陈丽。

陈丽在身心被极度摧残后,情绪低落时,郑帆没有做好解释、劝导和安慰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情绪激动时,砸坏手机、割腕自残,郑帆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严重不作为。

陈丽精神崩溃时,郑帆既没有及时有效安慰,也没有及时通知好友和家属做好安慰,更没有采取任何妥善、有效措施,进一步防止陈丽再次发生意外。

郑帆的一系列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和道德准则,使陈丽最后走上绝路,完全是郑帆严重过错、不负责任和不作为造成,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郑帆辩称:

1.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没有同居,郑帆只是经常去陈丽的居住地过夜,双方恋爱期间陈丽有吃避孕药,陈丽没有告诉郑帆其怀孕,陈丽怀孕只是陈珍的推测。

2.郑帆不存在抛弃陈丽的行为,当时陈丽发现郑帆在酒吧玩,认为郑帆独自一个人去酒吧没有告诉她,故陈丽要求分手,郑帆不存在说话尖酸刻薄的情形。

3.1月6日下午17点左右,陈丽与郑帆分开,到案发一直没有见过面,至于陈丽是否在住处割腕,郑帆不知道,陈丽也没有和郑帆说过。

4.1月7日凌晨双方有微信通话,陈丽要郑帆陪她,当时是凌晨5点,郑帆称不过去,陈丽没有说要求不要分手等,陈丽跳江自杀,属于意外事件,郑帆无法预见,亦与郑帆无关。

5.关于分手,确实有郑帆的原因,但陈丽自杀死亡超过郑帆预期,陈珍以侵权要求郑帆承担法律责任,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陈丽女伴董丹接受公安询问时陈述,“当时陈丽前任突然加她微信,然后给陈丽打微信电话,陈丽发几句语音消息给她前任,大概意思是说以后不会打扰他的生活”。

“说完之后陈丽说要上厕所,上完厕所把外套脱了就往江边跑,我就马上过去拉住她的衣服,陈丽叫我别管她,然后她就把我的手甩开掉到江里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果。

本案陈丽跳江自杀,在事发前未表现自杀意向,郑帆亦未进行言语刺激等行为,故郑帆不存在导致陈丽跳江自杀的侵权行为。

陈珍主张要求郑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综合本案案情,因双方的恋爱分手,系陈丽跳江自杀的诱因,郑帆负有一定的道德义务,且郑帆亦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适当补偿陈珍3万元,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法院判决郑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陈珍补偿款3万元,驳回陈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21元,减半收取1760.5元,由陈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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