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大热门,涉及的刑事罪名也有多个,比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等。
这些罪名,很多人感觉,光听起来就差不多,真是难以区分。
本文简单扼要对其区别进行梳理,一看即知。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的定义中也有侵入一词,这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很容易混淆,区分这两个罪的关键在于犯罪客体即犯罪对象是不同的。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针对的是普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于是否属于这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如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应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此外,两罪在具体行为方式、入罪门槛上也有不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仅要侵入还要获取数据或者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控制并要求情节严重方可定罪,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要实施了侵入行为就能定罪。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区别主要在以下几点:
1、犯罪行为不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行为为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行为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对系那个为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即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为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内的任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程序。
3、犯罪成立要求不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要求情节严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要求是“后果严重”。《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和犯罪的成立上是相同的。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针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并不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实际运行。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针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对计算机系统功能和运行进行了非法控制。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行为不相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行为为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如黑客通过软件操控被侵入计算机系统,并实施删除、修改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