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非因工死亡待遇,是否包括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怜阳黄维升 2024-04-16 06:51:49

一、2020年,深圳中院有判例认为,“非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但是,同年的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例,在原告明确诉求该三项费用的情况下,却仅支持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未支持“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参考判例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10199号

裁判日期:2020年11月18日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抚恤待遇为15个月的工资(按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分别为: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为3个月工资,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标准为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张某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系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与被上诉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无关,上诉人主张不应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小结:

该判例认为,深圳地区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可以直接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包括:

(1)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

(2)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

(3)一次性抚恤金:6个月工资。

(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例

但是,在同年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例中,虽然劳动者家属明确诉求了“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这三项费用,一审法院却仅支持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没有支持“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从金额上看,少了6个月工资。

参考判例2: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6民初8214号

裁判日期:2020年11月16日

原告(卢某、莫某1、莫某2、李某)的一审诉求:

1、被告支付丧葬补助27909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55818元、一次性抚恤金55818元,合计139545元;

2、被告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11月25日工资9443元(其中10月工资5300元、11月工资4143元);

3、被告支付2017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加班工资93573.12元(8天/月×24个月×243.68元/天×200%);

4、律师费6000元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

一、被告B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卢某、莫某1、莫某2、李某工资9443元;

二、被告B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卢某、莫某1、莫某2、李某丧葬补助费27909元、一次性抚恤金55818元;

三、被告B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卢某、莫某1、莫某2、李某律师费2305元;

四、驳回原告卢某、莫某1、莫某2、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理由:(摘要)

4、被告B餐厅未为莫某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退休前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支付。即(1)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为2019年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7,909元(9,303元×3)。(2)一次性抚恤金:按照2019年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算,原告请求55,81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笔者注:经检索,未能查到“《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故此处可能存在笔误。经对比该案的后续二审判决,正确法条应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0修正)的第三十二条”。)

二、2021年的深圳中院、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判例,认为“非因工死亡待遇”只包括“丧葬费、抚恤金”,不包括“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一)2021年的深圳中院判例

前面提到的宝安区法院判例(2020)粤0306民初8214号,原告后来上诉至二审,要求增加判决“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等。

深圳中院在2021年作出二审判决,但结果却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即,深圳中院在2021年采取了与2020年完全不同的裁判尺度。

参考判例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5103号

[注:该案为(2020)粤0306民初8214号的二审判决]

裁判日期:2021年10月14日

裁判观点:(摘要)

本院认为,关于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55818元问题。虽然广东省劳动厅制定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非因公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非因公死亡,其遗属按规定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本案事件发生在深圳市,所涉纠纷应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故卢某、莫某1、莫某2、李某作为莫某的遗属按规定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卢某、莫某1、莫某2、李某主张西乡B餐厅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55818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2021年的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判例

2021年的深圳市罗湖区某判例,对于为何不支持“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给出了一个更为详细的理由,即,《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本身,其实就规定了一个“除外规定”——如果当地有规定,将在职职工的“非因工死亡待遇”纳入当地“社会保险支付”,则相关非因工死亡待遇不适用该暂行规定;除此之外,才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或者说,《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是为那些没有设立“养老保险”的城市设立的一项规定。

如果当地并没有将“非因工死亡待遇”纳入社会保险支付,则全部待遇,都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一共要支付三项,包括“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等。

如果当地将“非因工死亡待遇”纳入了社会保险支付,则,相关待遇由社会保险支付即可。除非,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买社保,此时才由用人单位参照当地的社保支付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显然是设立了“养老保险”的城市,当地早就有规定,将非因工死亡待遇纳入了社保支付。既然当地有规定,那就可以不适用广东省的规定了。

参考判例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3民初10254号

裁判日期:2021年5月19日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非因工死亡待遇纠纷。李某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为李某依法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李某虽出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声明,但不能免除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被告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李某突发疾病死亡产生的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及保险待遇由被告承担。原告系李某的直系亲属,经生效仲裁裁决确认有权向被告主张本案权益。

关于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虽除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外,还规定了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由于深圳市是已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按照此规定,不应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而应按照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小结:

如果认为深圳中院的判例属于当地的主流裁判观点,那么似乎可以理解为,从2021年起,深圳地区的相关裁判尺度发生了变化,对于非因工死亡待遇,不再支持“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注:以上参考判例3、4中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是《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0年修正)的条款,该条例已于2021年8月1日修订,对应的是《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修订)的第三十条)

三、深圳地区的现行做法?

(一)过去,由于法规的冲突,以及裁判机关对法律适用的不同理解,存在争议(注:也即俗称的“同案不同判”或“裁判标准不统一”。)

深圳是经济特区,可以进行“特区立法”,因此广东省的一些规定能否直接适用,实务中存在争议。

前述4个判例,同样是“非因工死亡待遇”,由于裁判机关在不同时期,适用了不同的法规,导致了待遇标准的巨大差异——从金额上看,差距达到了“6个月的工资”。若按照深圳地区的最新社平工资计算,该“6个月的工资”的金额达到了13729.50×6=82377元之多。

1.支持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理由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于非因工死亡待遇,只规定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并没有规定“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深圳地区也应当执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2.不支持使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理由

(1)从法律位阶来看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是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一种地方性文件,不是法律,法律效力较低。

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后,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法律效力较高。

(2)从条文本身来看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本身的规定,其设置了一个“例外条款”,也即“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而深圳地区恰好存在相关规定,因此深圳地区可以不执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3)从计算方法来看

以“一次性抚恤金”为例,深圳地区与广东省执行的明显是不同的标准。

根据深圳中院的相关“裁判指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深圳地区的“一次性抚恤金”,其计算方法与“供养直系亲属人数”相关,人数越多,金额则越高:

①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的,一次性抚恤金按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支付;

②供养直系亲属为2人的,按9倍支付;

③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按12倍支付;.

而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其中的“一次性抚恤金”计算方法是固定的——“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相关法规原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

文号:深中法发〔2015〕12号

二十、劳动者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相关待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支付,具体标准为:

⑴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为其死亡时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⑵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直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上述费用的,应予支持。

(笔者注:根据该份深圳中院裁判指引,也没有提及“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只提到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文号:粤劳薪〔1997〕115号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二)现在,由于广东省相关法规的废止,相关争议不再存在——深圳地区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不再包括“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和实施明确期限的公告》(粤人社规〔2021〕28号),《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实施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也即,该部法规目前已经处于“失效、废止”的状态。

之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粤人社规〔2023〕17号),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而根据现行有效的《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其第十条取消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只规定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法规原文如下:

《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

文号:粤人社规〔2023〕17号

十、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等规定执行。

职工在职死亡,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由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情形的,应当以未参保年限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抚恤金。

职工在职死亡,曾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的,职工家属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按规定要求相关用人单位赔偿抚恤金损失。

离休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但是,新法规的出现,“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计算方法又有巨大变化

如前所述,《<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在2021年9月1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文号:人社部发〔2021〕18号)开始施行,该法规第四、五条,对于“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计算又作出了不同规定,具体为:

1.丧葬补助金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抚恤金: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

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2021年9月9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官方网站的“政民互动”栏目中发布解答,确认从2021年9月1日起,深圳地区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执行国家新出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相关解答原文:

《听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新的政策规定?》

日期:2021-09-09 12:01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是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新出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实际上,前面提到的,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其第十条所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也没有给出具体的计算标准,而是要求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等规定执行。

结论:

综上,深圳地区的非因工死亡待遇,目前只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不包括“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且“丧葬补助费、抚恤金”需要执行国家新出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文号:人社部发〔2021〕18号)中的相关标准。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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怜阳黄维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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