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儿啊,结婚要车要房的事儿太多了,可你见过40岁的大姐还非得要车不可的吗?说出来你可能不信,北京真有这么个事。这不,一位姐姐收了男方18万彩礼,还要车,没想到这么一要,把男方给要毛了。这事儿最后闹到法院,结果可让人大跌眼镜...
人啊,有时候真得懂得知足,你说是不?咱们一起看看这是咋回事。
姜瑶属于那种万里挑一的"剩女",40岁了还在相亲市场打转悠。好不容易遇到王纪凯这么个真心实意想结婚的,她却不知珍惜。
这不,订婚那天,王纪凯家掏空家底给了18.8万彩礼,还额外给了1.8万订婚钱。王纪凯更是大手一挥,买了2.07万的三金,就想着能让姜瑶开心。
谁料姜瑶胃口越来越大,订完婚没几天就提出新要求:不买车就不领证!王纪凯都快哭了,好说歹说:"咱结了婚再慢慢攒钱买车行不?"
姜瑶却死活不松口:"这年头谁结婚不要车啊?我都40了,总不能比别人差吧?"
王纪凯一看这情况,心凉了半截:"你看看你,长得一般,脾气还这么倔,啥都要讲条件,这婚我还不结了呢!把钱都还给我!"
姜瑶这才慌了神,赶紧让媒人传话:"不要车就不要车吧,咱结婚要紧。"可王纪凯已经看透了她的真面目,坚决不肯回头。
最后姜瑶只愿意退18.8万彩礼,说剩下那3.8万是王纪凯自愿给的,她不退。这下可把王纪凯给惹火了,一状告到法院,非要把这笔钱要回来不可。
法律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是:3.8万元的订婚钱和三金是赠予还是彩礼?
姜瑶认为这是男方的自愿赠予,并搬出了《民法典》第657条作为依据: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法院可不这么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可请求返还彩礼
再看《民法典》第六条明确要求: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法院认为,3.8万元远超普通情侣间转账金额,明显具有彩礼性质。更何况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况且是因姜瑶过分要求而导致婚约解除,于情于理都应该退还。
最终,法院判决姜瑶必须退还38700元给王纪凯。这个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警示启示看到这儿,估计有人要说姜瑶太贪心了。可真要细想,这事儿也给咱们提了个醒:婚姻不是买卖,彩礼也不是筹码。
⚠️ 法律对彩礼的界定和返还,远比我们想象的要严格!
一段好的婚姻需要两个人互相理解、共同成长。你说,要是连谈婚论嫁都在用钱"拿捏"对方,这婚姻还能幸福吗?
大家觉得,面对物质条件和真诚感情,应该如何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