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老人去世2年多,家属却莫名接到银行催债电话,工作人员表示,老人上个月在银行贷款5万元没还,家属:你们银行业务都拓展到阴曹地府了吗?银行:贷款手续合理合规,必须还钱否则告你!
(来源媒体报道,人物为化名)
被银行催债后,王大妈非常生气,自己老伴去世2年多,尸体都已经烧成灰,怎么可能还去银行贷款?于是她前去银行讨要说法。
结果银行的工作人员竟表示,贷款手续合理合规,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他还拿出当时的贷款合同给王大妈看,王大妈一看吓一跳,贷款合同上的保证人一栏,明确写着老伴的名字。
看到贷款合同上的签名,王大妈也蒙了,她表示这个签名肯定是假的,但银行工作人员却不理会,称这笔贷款现在无法找到借款人,只能找她老伴还款,因为她老伴是保证人。
见王大妈毫无还款的意思,银行竟然到当地法院起诉,传票直接邮寄到家里,王大妈一家人被银行的行为气得不行,于是到当地村委会开具一份老伴的死亡证明,再次来到银行。
王大妈将老伴的死亡证明拍在银行柜台上,怒气冲冲的质问,你们又不是天地银行,难道去阴曹地府开展业务了吗?
银行的工作人员一见到这份证明,也是直接傻了眼,是呀,死人怎么可能来签名,还按有指印,这大白天的,难道见鬼了不成?
为了证明清白,王大妈费尽周折,找来了贷款合同上的借款人,并带着他来到银行,而这位“借款人”表示,这不是他的签名,自己祖祖辈辈都在农村种地,又不做生意,不需要大额资金,也从来没有贷过款。
此时银行负责人也来到现场,当他了解前因后果时,也是一头雾水,既然这位“借款人”没有贷款,“保证人”也已去世,那么这5万块的贷款到底去了哪里?
后来,王大妈在亲属的陪同下,又辗转来到银行的主管部门银监会反映情况,然而令她非常失望的是,当地银监会不但不积极调查处理这件事,而且还很不耐烦地将他们赶了出去。
银行这边也感觉此事背后一定有猫腻,5万块钱不是小数目,如果真有人在背后搞鬼,此事已经涉嫌犯罪,于是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报警处理,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
当地警方介入调查,由于贷款的每一步都有痕迹可查,很快事情的整个经过水落石出,原来银行竟有内鬼,此事是一名银行的内部人员李勇所为。
李勇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签名等方式,串通贷款公司进行非法借贷,最终把钱转进自己的口袋里。
真相终于搞清楚,银行也第一时间到法院撤回起诉,并对因此事给王大妈一家带来的困扰进行道歉,相关涉案人员也被警方控制,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金融机构的财产,受我国法律重点保护,通过虚假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者贷款诈骗罪,两罪的最主要区别,是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骗取贷款罪是指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伪造各类材料获得本不该获得的贷款,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贷款诈骗罪则是利用欺诈手段,非法获取贷款,并据为己有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175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判处3-7年有期徒刑。
《刑法》193条则对贷款诈骗罪作出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根据诈骗的数额不同,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的李勇,和贷款机构里应外合,实际上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他们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可见钱眼开,更不可采取不法手段骗取钱财占为己有,要牢记一句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否则必会招致祸患。
对于这件事情,你又有什么想法?欢迎评论留言。
受害家人怎么收场?折腾了那么久,费人费钱,仅仅是得到一个清白吗?
人幸亏是不在了,如果在的话还真是说不清了。
可以反告银行诬告,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等费用。
通过此文再次证明银行确实不是个东西。
这种不是一个人能干的,是团伙做案
那就叫他们下去找老人还钱去。
银行比医院还强多了,。
为什么不枪毙
微小说:(银行闹鬼)[加油]
去地府催债啊
处理这事的工作人员应该杀掉
现在的银行业务范围又扩大了,天地银行也有他们的股份了
这种想都不要想都知道是银行想坑老百姓,它们不可能不知道是自己人干的
典型的(内外勾结)案例!
银行算计死无对证稳赚[笑着哭]
我去两界银行。
第一时间,就应该报警
积小恶为大恶,然后十恶不赦
被告都不在世了,法院传票怎么来出来的?难道法院吊的是2年前的人事档案吗?
不嫌麻烦吗,这种事知会银行一声就行了,不行上法院直接死亡证明往那一丢,反手一个诈骗举报,人证物证全齐了[笑着哭]
银行要想想如何能避免内部人员搞事情
太假了。
有病!
闹鬼了
很简单呀!谁贷款谁还,叫银行行长到地府追债
被告死了 法院给谁发的传票? 法院查不到当事人是死是活?[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