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24岁男子经母亲安排,与20岁女子相亲,两人认识3天后举办订婚宴,男方交付8.8万元定金,还花费3万多元购买五金,结果女方却说男子已经结过婚,还指责他喜欢一个四川女孩。男子:我冤枉啊!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来源:小莉帮忙)
李女士是河南新乡人,儿子陈先生今年已经24岁,人比较老实,不善于与人交流,由于身处农村,家里人为他的婚事可谓操碎心。
不久前,有个媒人告诉李女士,有个女孩今年20岁,李女士在媒人安排下见到女孩,一番了解后对女孩挺满意,见面两三天后,李女士就想赶紧把婚事定下来。
此时陈先生和女孩还没有见过面,李女士也不确定儿子是否喜欢女孩,可考虑到现在女孩比较少,自家儿子又不大会说话,于是李女士给儿子做思想工作,要求他和女孩谈恋爱。
3天后双方决定订婚,并在饭店举行一个小小的仪式,期间,男方现场给女孩8.8万定金,还购买3万多元五金,万万没想到,不久后女孩就频出状况。
有一天双方聊天过程中,女孩说陈先生已经结过婚,李女士当场提出质疑,可女孩却说,大家都说他已经结过婚,女孩还特地拿出来一个小视频。
李女士一看视频,分明就是陈先生和女孩两人订婚那天的小视频,李女士指着视频告诉女孩:这里面的女人,明明就是你啊!
可女孩却坚称,视频里面的人不是她,而是她的一个表姐,可事实上,女孩的表姐和她长得一点也不像,女孩还说,陈先生爱上一个四川女孩。
李女士对此感到非常焦急,同时也很奇怪,便询问儿子,这个四川女孩是怎么回事,陈先生称,有一次女孩刷抖音时,刷到一个四川女孩,于是自己就看了一眼,并说了一句这是四川女孩,没想到竟被对方误解。
不久后,女孩又说陈先生还有一个女人,李女士便问那个女的在哪里,女孩就向李女士出示所谓的另一个女人的抖音,李女士一看,这个人分明就是女孩,上面还有她的名字。
李女士告诉女孩,这个人明明是你,可女孩却说,抖音上那个人是长头发,然后抓着自己的小辫子说,我是扎着小辫子的。
女孩连续来的这几手,让李女士有点懵,她觉得女孩疑心病太重,甚至重到连自己都不认识,万一儿子将来出去工作,和同事说几句话,可能都会被怀疑。
女孩之所以有如此表现,是不是太过喜欢陈先生导致?李女士称,女孩和儿子陈先生,从见面到订婚,认识总共10天时间,不会有太深感情。
李女士也将这个情况告诉过女方父母,女方母亲认为,双方应该再处处,她认为自家女儿太在乎陈先生才会如此,可李女士却认为,双方没有必要再处。
李女士觉得两个孩子实在没办法继续走下去,也希望结束这段关系,由女方退回相应彩礼,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记者通过电话和女方母亲取得联系,谁知女方母亲勃然大怒,指责李女士不通人性,说什么就是什么,简直是颠倒是非,弄得自己没有任何回旋余地。
女方母亲表示,她觉得两个人比较合适,之前双方家长聊天时,她也曾告诉李女士,自家女儿什么都不会,李女士表示可以接受,现在却突然反悔。
至于女孩不认识自己的事情,女方母亲表示,她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有可能是当天太过紧张,第二天她又问过女儿,她什么都知道。
女方母亲表示,既然两家刚开始能一起谈婚事,这就是一种莫大的缘分,有可能孩子在相处过程中发现不合适,男方想退婚也可以。
李女士表示,她想要回相应彩礼,女方母亲表示彩礼可以退,但目前自己太忙,得等到自己有空再说,那么,此事从法律上应如何认定?
1.首先,缔结婚姻双方应诚信以待。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女孩疑心病如此重,甚至连自己都不认识,男方没有明说,但估计怀疑她有精神病,此病虽不属于禁止结婚的事由,但女方如果有精神病,应当如实告知,否则男方可以要求撤销。
2.其次,男方有权要回彩礼。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一般而言,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就是结婚,男方在仅认识几天的情况下,就交付8.8万定金和五金,这些东西从性质上应认定为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双方未登记结婚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母亲想帮儿子找幸福的心完全能够理解,但有时候幸福是什么,或许需要自己用手去感触才真实,其他人帮他去够,或许并不是他想要的。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