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师,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近期,金律师处理了一起交易所会员单位小组长涉诈骗罪案件,此类案件暂不讨论诈骗罪定性的辩护问题,仅就部分涉案人员是否符合主客观相一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进行探讨。
多数人会认为,由于涉案经营行为已经被否定性评价,从客观行为的角度已经认定涉案经营行为是诈骗行为,因此办案机关可以对所有会员单位的涉案人员,全部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按照在公司职位、作用高低确定刑事责任即可。
这是正常的办案认定逻辑,也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常见的指控思维,但是对于具体的涉案人员来说,应当从案件事实、证据的角度,重点审查、兼顾主观方面的认定,避免客观归罪。在司法实务中,控方往往会倾向于有罪证据的收集、指控,容易忽视无罪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这就需要辩护人严格审查全案证据,提出当事人无罪、罪轻的理据。
对于此案,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当事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应成立共同犯罪。
第一,黄某某在BF公司工作期间,仅仅是履行工作上的职责,BF公司作为AD商品交易市场BP交易中心的下属会员单位,不参与设计BP的交易规则、控制行情,并不参与BP经营的核心业务,在此期间AD属于国家批准的正规BP交易场所,黄某某作为会员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本不可能认识到其参与的工作内容可能涉嫌犯罪,主观上没有参与诈骗犯罪的故意。本案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黄某某在BF公司工作期间,有参与实施诈骗犯罪的故意。
首先,根据黄某某2021年3月6日讯问笔录:“(你们的经营模式?)以炒股票的方式经营BP电子盘,T+0模式,没有杠杆,其他的的基本都是和股票一模一样,有K线图。(你的具体工作?)我负责管理我的业务员团队,同时按总经理的要求下达任务指标。”
“(你是否知道公司推荐的BP是否有人操纵?)我不清楚。“(公司是否涉嫌诈骗,你是否清楚?)刚开始不清楚,但后来这种引诱客户投资的模式就是到涉嫌诈骗了。(你知道涉嫌诈骗你为什么还在公司上班?)我是最后才知道可能涉嫌诈骗,知道后就离职了,到那里上班就是自己想赚钱。”
根据黄某某2020年6月3日讯问笔录:“我是公司员工,一切听从领导安排,当时不知道这是涉嫌诈骗的行为,直到后来民警找到我谈话,才明白我这是涉嫌诈骗,犯罪了。”
由上述黄某某笔录,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可知:BF公司是AD商品交易市场BP交易中心的下属会员单位,BF公司及其员工的工作内容是向客户推荐BP,引导客户入金参与交易。客户在通过BF公司进行投资时,其到底是盈利还是亏损取决于BP市场的交易规则、市场行情,而交易规则和市场行情并非BF公司等会员单位能够控制,会员单位参与的经营内容仅仅是对接客户入金、出金,因此会员单位并不能决定客户的盈利和亏损。
如果说AD交易市场经营BP涉嫌诈骗罪,其核心涉嫌诈骗的事实是利用持仓优势制造客户亏损,这些事实取决于BP市场的交易规则、利用持仓优势控制BP行情,该等核心事实应由BP交易规则的设计方、行情控制方来承担责任,不应主要归责于会员单位及其员工。
其次,在BF公司,黄某某仅仅是小组长的角色,接受李某某的管理,其参与的工作内容并不涉及、也不可能涉及BP交易市场中的交易规则、市场行情的控制等核心事实,除了给客户开户、入金,其他的工作主要是上传下达。
在此期间,AD交易中心是国家批准的正规BP交易场所,BF公司也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均未被认定涉嫌犯罪,因此作为员工的黄某某、作为普通人,也不可能认识到其在BF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会涉嫌刑事犯罪,黄某某主观上根本没有参与诈骗罪的故意,依法不应成立诈骗罪。
关于上述观点本案还有其他事实能够佐证:
黄某某在BF公司工作期间,一直认为BP产品是类似于股票的金融产品,客户低买高卖,赚取差额部分,是一种合法的投资行为,只要对电子盘K线把握准确,是可以获得收益的。基于上述信赖事实,黄某某在2020年下半年也买了公司推荐的BP产品,该事实恳请办案机关予以查证。
由此可见,如果黄某某明知公司是在实施诈骗,明知客户投资会必然损失,就不可能自己也去投资,并且还亏了钱,因此指控黄某某构成诈骗罪、主观上有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明显违背客观事实和逻辑。
办案机关不应以事后视角来认定黄某某等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主观认知内容,应当以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参与的具体工作内容,以及其本人笔录中反映的案件情况,作出综合认定。在BP交易中心、BF公司未被立案侦查之前,公司的普通员工、一般社会群众都难以认识到BP交易会涉嫌诈骗犯罪。
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中黄某某虽然在客观上参与了BF公司的经营行为,其客观行为也最终成为涉案指控的诈骗链条中的一个小环节,但是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黄某某主观上并不具有实施诈骗犯罪的故意,不应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由于涉案人员多,涉案事实、证据的复杂性,办案机关往往会笼统的进行客观行为、主观故意的归纳、归罪,对涉及到具体当事人的证据,往往无法逐一进行认定和排除。因此,需要辩方针对具体的涉案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重点梳理,提出当事人无罪、罪轻的理据,协助办案机关了解、采纳这些事实、证据,才能真正意义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是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金翰明律师对涉诈骗罪案件辩护的归纳和总结,以期对该类案件的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