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免交、减交、缓交 原告却不知道
1.免交诉讼费的情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下列免交诉讼费的情形: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1)、(2)知识点拓展:原告是否有豪车、别墅不影响诉讼费的免除。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严格说,只要是值得救助的,就应免交。
2.诉讼费的减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了下列减交诉讼费的情形: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
(2)正在接受社会救济,
(3)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5)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6)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3.诉讼费缓交
第四十七条 规定了缓交诉讼费的情形: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2)的知识点拓展:事故致残的,应该适用四十五条免交的规定。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4.申请诉讼费免、减、缓要依照第四十八条规定提交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
5.法院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6.现实情况是:
(1)诉讼费的免、减、缓,执行的并不好,法院不主动宣传;
(2)尤其是诉讼费的缓交,法院没有重视;
(3)法院不予批准免、减、缓的,很少有书面说明理由的。
@军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