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上的记载事项如何依法庭审质证?
军哥说法。
国家机关和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制作的文书上面对事实有表述的,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就把它推定为是真实的,所以大家要充分的注意这种证据。机关、社会组织文书中所记载的事实推定为真实,但是大家都知道他们中间所记录的很多事实至少10%以上都是不真实的,片面的或者不完整的、不准确的甚至是有意的,反倒说的都存在。
所以推定为证实是对查明事实真相是非常不利的。所以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14条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场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证实,但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比如现在一些国家机关,比如一些政府行政复议上面说记载的事实很多都是不真实的,要把它推定为真实就麻烦了,所以在这个时候就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推翻它,这个时候就要它来说明记载的事实有什么证据,有什么依据。
在这个时候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组织对文书中所记载的事项说是真实的,问他有什么依据,简单是要审查他的工作底稿。大家都知道他的文书到底真实不真实大家心里是有数的,此时和彼时至少还要需要一个好长的时间的努力才能够基本上达到所记载的事项都是真实的,事实上现在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的,是难以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