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的物的执行异议要在该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军哥说法。
执行案件中执行错了执行标的,如果执行案件都执行完了,执行错了就错了,是不改正的,当事人也无权再提出执行异议。不是我张军律师瞎说,我们来宣读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2条规定,告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用白话来说就是执行完了你就不能提了,是你的财产被执行了,该你倒霉。
大家听我这么一解读以后是不是觉得不理解,不可思议?但是我告诉大家,为了维护法院的权威,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错了就错了。执行你财产和执行你的财产,谁叫你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没有提出来的?至于说你不知道还是什么都不是原因,谁叫你不知道的?我法院给你执行就执行了,把你的财产也执行给他人了,那该你倒霉。
要证明说大家是觉得不可理解,不可思议的,但是法律确实是这么规定的。我再跟大家读一遍这个司法解释第462条,让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无非说这个房子是我的,你不是他们的,不是被执行人的,要不然提什么意义?是不是或者是我有抵押权的,或者说本来就是我的。
那么应当在该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我这个什么让人不知道,他们让你在执行,或者到时候有其他的原因不知道,或者是我认为本来是我的东西,我还怕你法院来执行,你执行以后我也可以找你法院要回来,因为毕竟是我的东西。
但是这个法律规定就是这样说了,说你这执行执行终结的,你提出来我理都不理你,搭都不搭理你。大家终于明白了这个法律的专业性了,是不是法律的规范性的?这时候我要通俗的说就是执行错了也就执行错了,执行完了以后,执行错了也是对的了。大家可能不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