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男子骗取失业保险金获刑十二年

浩公律所 2024-09-19 18:29:06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2020年7月,杨某在网上论坛看到有人咨询申领失业保险金事宜,于是计划靠帮忙办理失业保险金收取手续费。他在2021年10月和2022年4月分别注册甲、乙两家空壳公司,再通过社交平台寻找需要申请失业保险金的客户,由他将客户身份信息、社保账户、银行卡等资料调入公司的社保账户,虚构客户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最后以非自愿离职的方式调出,以满足申请失业保险金需要在深圳公司非自愿离职的条件,使客户成功申请失业保险金。2021年8月,李某某通过杨某的渠道成功为其女友办理失业保险金,后成为杨某的下线。

涉案期间,甲、乙公司参保人员超过500人,合计领取失业保险金共计537万余元,杨某和李某某在申领过程中抽取手续费,分别获利9万元人民币和7万元人民币。

经龙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追缴二人全部违法所得。此外,龙华区检察院联合社保局龙华分局对违法申领人进行训诫或教育处理,成功追回失业保险金合计251万余元,对其他未追回部分依法启动非诉强制执行程序。

二、法律分析

(一)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国家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如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在聘用的;被用人单位辞退的等情形

(2)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情形:

1. 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 移居境外的;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6.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金行为认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行为人杨某、李某某以虚构客户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再以非自愿离职的方式调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的手段发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求,使社保机构误认为客户是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则,基于错误认识,给予客户社会保险金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同时,行为人杨某、李某某帮助客户/参保人员超过500人,合计领取失业保险金共计537万余元,属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判处杨某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龙华区检察院联合社保局龙华分局对违法申领人进行训诫或教育处理,责令退回失业保险金合计251万余元,并对其他未追回部分依法启动非诉强制执行程序。

三、律师提醒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作用是为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是违法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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