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
【基本案情】
近日,内蒙古牙克石市公安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称:经查那秀恩、曲金艳等人长期在阿荣旗地区及周边乡镇实施高利转贷、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本地区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现已被抓获归案并已执行逮捕。公安机关号召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那秀恩、曲金艳等人的违法犯罪及“保护伞”线索,一经查实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责任形式
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1、由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是本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一部分,所以,行为人在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就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否则,就违反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
2、贷款时没有转贷牟利目的,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后将贷款转贷他人的,只是单纯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不能因为行为人事后改变贷款用途,而认定前行为属于套取或者骗取金融机构贷款。
3、贷款时没有转贷牟利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但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然后将贷款转贷他人的,只能认定为后述骗取贷款罪。
4、贷款时具有转贷牟利目的,但事后没有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虽然成立本罪的未遂犯,但没有必要以本罪论处(可能成立骗取贷款罪)。此外,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常见情形
如果个人贷款出来是用于投资别人的生意,而投资回报当初双方约定是稳赚不赔的,那么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这类没有风险的“投资”性质应为“明为投资,实为借贷”,如果获利较大,那就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了。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然后产生将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意图进而实施这种行为的,不应以犯罪论处。对于高利转贷信贷资金,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的,不能认定为本罪。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变相高利转贷的情形。行为人以转贷牟利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表面上将该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将自有资金高利借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本罪;行为人以转贷牟利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借贷给名义上有合资合作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参与经营的企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也应认定为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