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已经去世了两年,银行却找上了他的家人,说男子有笔贷款逾期。
家人本以为这笔钱是男子生前所贷,可是在签字日期之前,男子已经去世了。
银行认为是男子的家人不愿意还钱,状告了男子家人,可最后证实男子确实早已离世。
一个法律问题就这么变成灵异事件了?
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冯先生于两年前去世了,他的妻子张女士没有改嫁,一直和大儿子一起生活。
有一天,银行的人来到了大儿子家找张女士,要她还贷款。
张女士非常的纳闷,自己从来不和银行打交道,连取款机都不会用,怎么会贷上款呢?
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张女士,这钱是冯先生借的,借了五万,欠了不少利息了。
那就更不可能了,冯先生2年前就离世了,怎么可能去贷款?
张女士仔细想了想,确实也不排除这笔钱是冯先生生前所贷,但是银行现在才找上门不太合理。
冯先生的大儿子仔细看了看合同,发现签字前父亲早就离世了。
“你们看看这签字日期,那会儿我爸爸早走了。又从棺材里爬出来给你们签的字?你们是天地银行啊?”
银行的工作人员以为是冯先生的家人想赖账,并不相信他们的说辞。
“你们要是不还钱的话,就等着上法庭吧。”
听到银行的人这么说,张女士和儿子气坏了,这简直比窦娥还冤啊!
张女士立刻行动起来,她收集到了丈夫的死亡证明和火化信息,期间她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信息收集齐全后,张女士找到了银行负责人,证明丈夫确实在借贷前去世。
银行方面见状也不再嘴硬,向张女士道了歉,然后立刻报警。
警察通过调查,发现是银行员工李某搞的鬼。
李某监守自盗,冒用他人的信息办理贷款业务,他借助职务便利捞了不少油水。
不过这李某实在是不聪明,居然把死者的信息都给用了,这才闹了一场天地银行的乌龙。
案情分析
李某用冯先生的身份办理贷款,张女士需要还钱吗?
《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贷款虽然是用冯先生的信息所办理,但毕竟是被李某冒用,而且冯先生已经离世,法院不会支持这份贷款协议。
而且李某通过冒用信息获得了所贷款项,属于违法所得,有什么后果也是李某自己承担。
因此,张女士不需要还钱,银行除了撤诉还得郑重跟人家道歉。
李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李某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贷款为自己牟利。
他的行为已经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等待他的将是3年的有期徒刑。
凭他一个人很难实现这些操作,如果证实其他员工和贷款公司也有参与案件,他们也会受到应有的处罚。
案后总结
此案看似是银行员工的个人行为,实际上却反映了银行在管理和业务办理上存在的巨大问题。
且不说死者的信息到底是怎么成功办理贷款的,难道银行在追缴欠款时都不核实信息吗?
一个人是否已经去世很容易就能核实,可银行还非要去法院状告张女士,也难怪被人家嘲讽为天地银行。
希望银行能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不要一出什么事就推给客户。
大家怎么看待这起案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