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每个人都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多考虑考虑家人,千万别当恋爱脑!

云端史梦 2024-09-16 14:20:01

一个位于贵州的普通出租屋发生了一起因出轨和恋爱脑导致的案件。

情人用跳楼来威胁有妇之夫,对方以为是开玩笑就真走了。

结果这情人也是一根筋,居然还真的跳楼了,为个男人白白葬送了自己的性命。

那么谁该负这个责任呢。

(文中皆为化名)

案件回顾

陈世美是一个有家室的男性,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认识了90后的女子爱丽。

尽管知晓陈世美已婚的事实,爱丽还是选择与他发展成为恋人。

为了方便相见,陈世美租下了一间出租屋,他们开始了同居生活。

一切似乎都在沿着两人预设的轨迹发展,直到那个命运的夜晚。

在饭店老板张某的邀请下,两人参加了一个饭局,该聚会在欢声笑语中持续到了深夜。

酒精的作用让两人产生了未知的矛盾,导致了两人之间的争吵。

随着争吵的升级,爱丽威胁要跳楼,而陈世美认为这只是无理取闹,选择离开。

在他走后不久,爱丽真的从出租屋的窗户跳了下去,就这样丢了性命。

爱丽的死亡让她的家人痛不欲生。

她的家人将陈世美、饭局组织者张某以及出租屋房东告上了法庭,索赔80万余元。

他们认为这三方各有不同程度的责任。

陈世美因为没有阻止爱丽,张某因为没有安全护送爱丽,出租屋房东因为窗户的安全措施不足。

在法庭上,被告方坚决否认自己的责任。

尤其是出租屋老板,他觉得自己委屈极了,家属这是乱咬人。

“按你们这逻辑,楼下狗叫了两声吓着她了,是不是也得赔钱?”

案情分析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出租屋的安全措施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比如窗台高度不够,未安装防盗设施。

但爱丽的自杀纯属意外事件,需不需要房东负责任需要进一步的判定。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爱丽虽然知晓陈世美的已婚状态,仍选择与其维持关系。

且她身为成年人在明知跳楼会死的情况下依然跳楼,其死亡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由她自己承担。

然而,陈世美作为一名已婚男性,在知晓爱丽情绪不稳的情况下选择离开,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判定陈世美承担10%的责任,赔偿约10万元。

案后反思

爱丽与陈世美的关系,尽管建立在双方的自愿之上,但它侵犯了婚姻的圣洁性和社会道德的底线。

这种行为破坏了个人的家庭结构,还可能对社会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个人在追求情感满足的同时,也应考虑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影响和道德责任。

虽然法律可以对结果进行补偿和惩罚,但它无法完全解决情感上的损伤或预防悲剧的发生。

因此,社会需要更多地关注个体心理健康、情感教育和矛盾调解机制的建立。

我们每个人都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多考虑考虑家人,千万别当恋爱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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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端史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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