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去买肉时,肉店老板一般会帮我们切肉或者绞馅儿,这都是免费的。
有一位男子去买肉,老板给他绞馅儿,结果居然把手给弄伤了。
法院最后判决卖肉的男子需要赔偿,男子非常不服,相信大家也很不解。
难道男子是鲁智深,故意刁难了卖肉老板?
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魏先生是一家饭店的老板,他店里卖饺子和肉丸,这些都需要肉馅。
魏家饭店的肉丸对肉的要求极高,魏先生基本都是去一家熟悉的肉店买肉,别人家的肉他信不过。
这家肉店的老板叫老张,他跟魏先生经常有生意往来,彼此也都熟悉。
三个月前,魏先生来老张这里买了300斤肉,但是当时没有绞馅儿,魏先生暂时把肉存放在了冷库。
3个月后,魏先生把300斤肉拿出来,要老张细细地绞成肉馅。
“好嘞,我亲自来给你绞馅馅儿,免费的。”
老张平时从魏先生那里赚了不少钱,所以亲自操作机器为魏先生绞肉。
老张对自己的绞肉技术十分自信,干起活来也是非常迅速,看得魏先生眼花缭乱。
其实老张这么做还是有危险系数的,但魏先生觉得老张没问题,也就没有提醒。
果不其然,老张一个不注意就把手绞进了机器里,当场血流不止。
随后老张被送进了医院,经过他救治脱离了危险,左手被判定为八级伤残。
谁也不愿意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魏先生还特意拿了水果去看老张,不料老张却要他赔偿医药费。
“我是给你剁馅儿才受伤的,你难道不该赔钱吗?”
“你一肉店老板绞馅儿不是天经地义吗?自己不注意,怎么还赖到我头上了。再说你从我这里挣的钱少吗?”
双方争执不下,谁也不肯退让,最后老张把魏先生告上了法庭。
案情分析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来肉店是免费为顾客绞馅儿的,但魏先生的肉是3个月之前购买。
3个月之后,魏先生再去找老张绞肉馅,便不再是买肉的附加服务。
此时老张和魏先生之间便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
老张免费为魏先生提供服务,且绞肉是为了魏先生的饭店经营,因此魏先生对老张有提醒义务。
魏先生没有提醒老张,所以他要为老张的受伤负一定责任。
当然,老张自己身为资深从业者,应熟知机器的使用守则,但他却不以为然,导致自己受伤。
因此,法院判决老张自己承担80%的责任,剩余20%责任则由魏先生承担。
案后总结
很多人认为魏先生非常冤枉,毕竟也不是他害老张受伤,是老张自己不注意。
这些人调侃到:按老张的逻辑,外卖员为了给我送外卖摔了我得赔钱、厨师给我做饭被烫伤我得赔钱……一出生啥也没干先背一身债务。
也有网友认为,老张是出自善意帮助魏先生绞馅儿,出于人道主义,魏先生怎么也得主动承担一部分责任。
举报它吧,乱编故事,谁家对肉要求高的,买肉三个月再用也叫要求高,一看就是编的,[吃瓜][吃瓜]
你的机子你来操作,而且你也不是第一天绞肉了,丢你楼谋啊这种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