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冻肉冻品案件如何不予批捕促成在37天内取保候审

刑事律师梁栩境 2024-12-08 11:50:05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在走私冻肉冻品刑事案件中,“黄金37天”系专业刑事律师进行辩护时的首个关键节点,如能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起的37天内通过撰写专业的《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下简称《不予批捕意见书》),提出各项不应逮捕的理由,能够让犯罪嫌疑人不被逮捕,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从而为随后案件的处理打下较好的基础。

走私冻肉冻品案件具有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员众多,分工链条繁杂的特点,此类案件案发时往往会出现第一时间抓获较多人员,在随后侦查工作中逐步放人的情况。基于案件特性,辩护律师应综合案情、提出理由,达到取保候审的目标。

于此,笔者根据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相关经验,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走私冻肉冻品为例,详细分析如何通过撰写《不予批捕意见书》,做到提前辩护、有效辩护。

一、“黄金37天”的意义及提前有效辩护的作用

笔者认为,“黄金37天”的意义,可从时间以及案件结果上进行理解。

时间方面,一起刑事案件中的侦查阶段的期限可以简单划分为两部分,一系自刑事拘留其的37天时间,一系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期限。前者一般情况约为30-37天,而后者则会根据案件性质不同,从两个月至长达半年时间。因此,如能在37天内达成对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取保候审的目标,则至少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免除可能长达半年的羁押,让其早日恢复自由。

案件结果方面,如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走私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由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逮捕,则意味着本案有较大可能被判有罪,原因有二:一方面,一起案件被逮捕,意味着案件的证据较为充分,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如一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若案件最终未以认定有罪的方式结案(如酌定不起诉、无罪判决等),则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办案人员可能会被追究错案责任,故在各方面压力下,人民法院会偏向作出有罪判决。

因此,从时间及结果方面考虑,能够在“黄金37天”内达到不予逮捕、取保候审的效果,无论系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上的不起诉或是审判阶段中的无罪判决,均有较大的辩护空间。故辩护律师若要争取有效辩护,其战场不仅在法庭上,亦在“37天”之内。

二、走私冻肉冻品案件律师如何获取提出法律意见的相关依据

有不少辩护律师认为,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才可以进行阅卷,故在侦查阶段(无论逮捕前后),由于不能阅卷、不能获取案件一手证据,故无法进行有效辩护、无法在审查批捕环节提出不予逮捕的意见。

然而笔者认为,即便尚不能阅卷,但辩护律师通过其专业、尽责的办案方式、态度,仍能够获得较多案件一手资料,具体如下:

1.会见

会见不仅系嘘寒问暖,更应该成为推断侦查机关证据的模拟沙盘。

首先,通过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获得案件的一手情况,不仅系整个走私犯罪案件的行为模式,亦包括犯罪嫌疑人自身对罪名、案件的理解与态度;

其次,在会见时了解犯罪嫌疑人所签署的文件(包括书证以及打印出来的电子证据等),可以得知侦查机关手上已经掌握的证据,从而作出相关应对;

最后,通过多次会见,了解侦查机关在多次讯问中所问的问题,对于相同的问题,可得知本案的侦查重点,而对于不同的问题,则可知道侦查方向的变化,而方向的辩护往往便是本案证据不足之处。

上述三点,均是辩护律师获得一手证据的渠道及方式,亦系《不予批捕意见书》的基础所在。

2.通过辩护律师自身对案件进行了解

辩护律师可通过会见以及根据自身经验等情况,就走私犯罪案件中基于走私案件特性而存在各项证据,进行考察、分析。

笔者认为,各类走私犯罪案件,均涉及如下几个重要问题,即便侦查机关未就问题进行讯问及调查,律师亦能根据此情况,形成观点,提出意见:

首先,如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及走私核心行为的证据。

走私犯罪行为系一个整体链条,每人所负责的工作各有不同,故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及核心行为系辩护律师的必备工作。一般情况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核心行为,应是“定价”及“报关”。所谓定价,则是确定报税物品的基础价格,而报关则是具体完成通关手续等情况。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应就此问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

其次,考虑本案是否已经作出《核定证明书》。

《核定证明书》系走私犯罪案件的关键证据。一般情况下,在进行审查批捕时应附有《核定证明书》,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负责程度、涉案数额、人员以及人员归案时间存在差别,故《核定证明书》亦会存在无法及时作出的情况。

故辩护律师应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核实,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签署上述文件,以及根据案件性质考虑文件是否已经作出,并以此作为辩护观点。

三、辩护律师应如何最大程度发挥《不予批捕意见书》的作用

笔者认为,“黄金37天”有效辩护,应至少向办案部门完成如下工作:

1.向侦查机关出具《不予呈捕意见书》;

2.向审查批捕机关出具《不予批捕意见书》;

3.当面向检察官反映意见。

考虑到侦查机关在一般情况下,并不会主动对其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此辩护律师应尽可能说服人民检察院,达到不予批捕、取保候审的效果。

笔者在完成《不予批捕意见书》前,会现行完成《不予呈捕意见书》,交付侦查机关,让侦查机关了解辩护律师的相关意见。随后笔者会在案件的关键时刻(具体为移送审查批捕当天或随后一天)向人民检察院交付《不予批捕意见书》并约见检察官反映意见。只有引起办案检察官的注意,才能最大程度发挥《不予逮捕意见书》的作用。

以上,系笔者对“黄金37天”如何撰写《不予逮捕意见书》以及发挥其作用的理解和经验,下附有具体的实战意见书,供各位参考:本文系一起走私冻肉冻品的单位犯罪案件,其中犯罪嫌疑人由于系单位中某项工作的负责人,故被追诉。在文书中笔者就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工作职责、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以及其中单位特性问题进行分析,考虑陈某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属于应予追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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