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焦点 夫妻生活不正常是否可以构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在法律上主要涉及感情破例在审判实践中的认定问题。 现实案例 1979年8月12日生的牟健(化名),是软件开发行业的青年才俊,2004年,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从事化 妆品销售的1980年4月9日生的张颖(化名)。相识后,两人对对方都颇具好感,所以同年6月份,两人闪电结婚,并于第二年5月1号补办了结婚仪式。成为了亲朋友好眼中让人羡慕的一对璧人。谁也没想到,2006年6月20日,张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张颖提出离婚诉讼事出有因:自从2004年6月登记结婚后,两人从未有过夫妻生活。2005年5月1号,补办完结婚仪式,两人第一次同床共枕,却没有发生性行为。张颖考虑到牟健可能是婚礼中劳累过度,没往心里去。但以后的日子里,牟健仍旧不与张颖发生性关系,这让张颖感到很难过,无奈张颖只好将这个情况告诉了自己的母亲。张母深知此事的严重性,立即联系牟母,告之牟母此事。牟母带儿子去医院做了全面的检查,却发现牟健生理上并不存在缺陷,最终得出不能同房的结论是牟健的心理存在障碍。医生建议夫妻双方配合并结合一些药物辅助治疗,以期可以达到治疗的效果。 但是一段时间过后,牟健还是不能与妻子同房。失去耐心的张家遂与牟家起了矛盾。张颖认为:牟健在结婚前故意隐瞒其生理缺陷的事实,导致两人无法进行正常夫妻生活,给她造成了精神伤害,并由此导致双方家庭产生矛盾,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牟健离婚。 牟健认为:不能发生性行为,主要是他的心理原因所致,并非存在身体上的缺陷,诊断证明也表示他不存在性功能障碍,如果张颖可以和他共同努力,进行积极的调理,就可解决,所以希望张颖再给他一段时间。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闹上了法庭。 法庭一审判决认为:夫妻双方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确实会极大的损害夫妻感情,有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此案中,双方结婚时间不长,不能过夫妻生活存在多种原因,因此张颖应积极配合牟健调理身心,也应该给予牟健一段时间的适应期。双方如果能共同努力,是可以完善夫妻关系的,所以对张颖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张颖的诉讼请求。那么,张颖是否应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法律建议 张颖应首先考虑不提出上诉,再给牟健一段时间,如果情况没有好转,可在一审判决生效半年以后,重新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张颖坚持提出上诉,也不妨一试。
法律讲解 通过前面的介绍,大家应该知道了我国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几种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是相对于可以准予离婚而言的,是指当起诉离婚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几种情形,法院须准予双方离婚,法院几乎没有酌定的空间。本案涉及的夫妻生活不正常的情形并不属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所以法院可以结合案情给予双方一段时间,以待双方所面临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一审法院的判决正是基于此时考虑作出了驳回张颖诉讼请求的判决,其判决初衷和对感情破裂的法律适用是正确的。所以笔者建议张颖首先考虑不上诉。 但是否夫妻生活不正常不能成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回答是否定的,即夫妻生活不正常可以成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所以笔者建议张颖在给牟健一段时间,待情况没有好转的情况下重新起诉离婚。 此外,笔者在此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情形介绍给大家。凡是与婚姻法没有冲突的(其中有些情形,在婚姻法中已被列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依然具有较高的有参考价值。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法律提醒 在离婚案件中,能否离婚的关键是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对于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一直是审判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一个经验性很强的问题。实践当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常常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且在通常情况下,法院此问题的认定,也是相对保守。这种保守既是抱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也是法官自己也作为婚姻家庭的成员,不愿意轻易使任何一个家庭破裂主观心态的体现。如果张颖坚持上诉,其很可能会二审也败诉。 核心法词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 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