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的收益子女媳妇能拿吗,我们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就明白了: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王某某(1933年生)和张某某(1934年生)婚后生育了三名子女,即本案的三名被告王甲、王乙、王丙。2015年上半年,原告王某某因其夫妇年事已高,而现在住的房屋楼层较高且无电梯,故与被告王甲、王乙、王丙商议,由原告夫妇出资200000元购买一套房屋,其余房款由三名被告分担,房屋购买后产权归三名被告所有,由原告夫妇居住至终老。后上述人员一致约定购买房屋供原告夫妇居住。2015年6月,被告王甲、被告王丙之夫、被告王乙之子与某公司签订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套面积117.1平方米的房屋。当月,原告通过被告王乙之子将200000元款项转账给被告王丙,被告王丙将该款用于支付了上述购房款的部分款项。
其后,因应由谁负责装修涉案房屋并交由原告夫妇居住的问题,导致当事人产生矛盾,原告王某某、被告王乙、被告王乙之子与被告王甲、王丙各执一词,原告王某某、被告王乙、被告王乙之子主张协商购买房屋时即约定原告仅出资200000元,其余购房款以及装修款由三名被告分担,三名被告将房屋装修后交由原告夫妇居住;被告王甲、王丙主张当时商议原告购买房屋时,并未谈及装修事宜。原告王某某认为和王甲、王丙的矛盾较大,现已寒心,其夫妇两人已无法入住该房,起诉要求三名被告返还其所给付的款项200000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王甲、王乙、王丙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返还原告王某某66666.67元。
原告王某某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本案中,虽然原告王某某、被告王乙与被告王甲、王丙就涉案房屋购买前是否协商由谁负责装修后交由原告夫妇居住的问题各执一词,但是各当事人能够确认原告王某某与三名被告是为了购房给父母居住,才一致约定由原告出资200000元购买房屋、三名被告分担剩余款项,现被告王甲、王丙等人因与原告就该套房屋的装修以及其它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诉讼中亦未顾及亲情,不能体谅父母,双方的矛盾无法调和,致当初约定的购买该房屋用于原告夫妇居住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该协议应予解除,原告要求返还200000元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我们每一个人不得动用劫用老人的钱,也不能强迫指示老人用自己的钱干这买那,这不但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