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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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纠纷中,当双方达成调解并签订民事调解书后,若一方拒绝履行调解书中的义务,另一方就需要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来维护自身权益。
那么,民事调解书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民事调解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是否能遵循这一执行管辖规则,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上述法条仅规定了判决、裁定中的财产执行管辖法院,是由第一审法院或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而未规定调解中的财产执行法院。调解显然与判决、裁定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判决、裁定是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协商一致达成,由法院依据调解的内容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而上述法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调解书可能被理解成其他法律文书,依据第二款规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高院该答复明确了“判决、裁定”不包括调解书。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中的“判决、裁定”扩大解释为调解。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一般对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这符合普通民众的观点,也更加便民。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该条法律将“调解书”归类于第一类法律文书,可见立法者的本意是将“调解书“与“判决书、裁定书”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而非归属于仲裁裁决书、公正债权文书第二、三类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据此,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法院排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的管辖法院 。
民事诉讼法将对调解书的执行,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单立出来,另条规定,是出于立法上的考虑。这并不意味着调解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不意味着调解书也要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应当适由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执行。
综上,结合司法实践操作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通常情况下,民事调解书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上述法律观点的冲突,可能仍需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更加完善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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