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真的应该取消吗?

洞见报告 2023-03-04 20:19:46

2023全国两会在即,各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每年都会引发不同程度的讨论。

昨天看到了财新网的一则报道——2008年至2022年间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朱征夫,曾多次呼吁在《刑法》中取消寻衅滋事罪。

他在2023年当选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再次向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建议废除寻衅滋事罪。

他的呼吁是: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一定惩戒价值。寻衅滋事罪的种种弊端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会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一个很特殊的罪名,许多案件里都有它的身影。

譬如,之前南京供奉甲级战犯事件中,主角吴阿萍就是以寻衅滋事罪被拘捕。唐山打人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是以寻衅滋事罪被拘捕。

根据检察机关工作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共逮捕寻衅滋事罪93834人,排名所有罪名的前三。

即便如此,但从朱征夫看来,寻衅滋事罪存在条款模糊、司法过程中常见扩大化等问题。

这一点和政法大学罗翔教授的观点近似。

罗翔教授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内容非常宽泛,且大量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很难确定此罪所针对的具体行为,这就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总的来说,“寻衅滋事罪”是个万能罪,是刑法之耻,应该予以取消。

而在法学界,废除寻衅滋事罪的集体呼声已久。

01 支持取消

其实,“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分化而来,流氓罪是 1979 年《刑法》第 160 条规定的一种罪行。

因为流氓罪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务中难以界定,刑法幅度过宽,极容易造成量刑时时轻时重,严重影响到司法适用的准确性,也违反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所以,在1997 年修订的刑法中,就将流氓罪拆分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拆分出来的寻衅滋事罪,并没有避免“流氓罪”本身的模糊性,进而产生被滥用、“口袋化”的倾向。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意思是说,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可以任意妄为。

法律要求的是精准,毕竟对于老百姓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所以法律条款都写得特别的细致。

但寻衅滋事的模糊性却让人摸不着头脑。

比如,2018年山西运城一女子因拍摄城管列队行进的视频,配了不合时宜的音乐并上传社交平台,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再比如,2019年广西柳州一韦姓男子,将户口本上儿子的名字改为“韦我独尊”并发到朋友圈,就被警方以寻衅滋事给行政拘留了。

更有甚者,那些因无奈上访或在网上发帖、在公共场所涂鸦或展示标语等,都有可能被确认为寻衅滋事。

媒体“四川观察”为此做了一个调查:你赞成取消寻衅滋事罪吗?

有近7.3万人参与了调查,结果是,赞成取消的只有2万人,不赞成取消的有5.2万人。

有人问你们不支持取消的理由是什么?

下面最高赞的回答是,因为我们一般来说不会惹事。

他们天真地以为只要自己不惹事,寻衅滋事罪就寻不到自己。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软肋”这个梗的由来。

这是北京社区几个干部在密谋刁难居民时说的“他的软肋其实是他儿子”。

那个视频还有一句话就是“咱们把这帽子往寻衅滋事上靠”。

在这些人眼中,寻衅滋事就是一个帽子,可以想办法乱扣。

你能保证你不会惹事,但是你不能保证有些事不会惹上你。

有可能是日常的伦理纠纷,有可能是征拆拆迁,也有可能是随意性的行为……

当这些事情惹上你,你要进行正当维权时,却有人给你扣个寻衅滋事的帽子,你会怎么想?

其实,只要你细心留意,这样的例子挺多的。

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就是要一切有法可依,而寻衅滋事罪太模糊的定义,就让很多人,特别是掌权者,有太多的空子可钻了。

02 不支持取消

如果真的有5万多人不支持取消寻衅滋事罪,那就证明寻衅滋事罪确实有其效用性。

因为有太多恶人会抱着法典欺负人,他们守着那一点“刚刚好”,让你除了用寻衅滋事外的其他罪名都是“差一点点”。

试想一下,如果废除了“寻衅滋事罪”,那唐山打人可能只可以行政拘留,你能接受吗?

又比如,一对小情侣在路边吃烧烤喝啤酒,过来几个混混,看见女孩长得好看,就污言秽语动手动脚,男孩女孩回骂了几句,小混混恼羞成怒,将小情侣按倒在地,拳打脚踢、将啤酒倒在小情侣身上,逼迫男孩女孩学狗叫,折腾半个小时才离开。

如果取消了寻衅滋事罪,那这几个小混混该怎么处理?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没轻伤结果;侮辱罪是自诉案件,且明显不仅仅是侮辱;最多拘留十五天。

再举一个案例: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来到慈利县零阳镇某足浴店准备洗脚,将被害人杨某误认为是女技师,与杨某及其丈夫张某发生争执,刘某对二人进行辱骂、撕扯,踢了杨某一脚,并与张某抱摔倒地,致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张某枕部头皮血肿。2022年1月11日经鉴定,张某、杨某的伤情均被评定为钝性损伤所致的轻微伤。

仅仅是轻微伤,如果取消了寻衅滋事罪,当事人最多拘留十五天。

可以说,寻衅滋事罪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

法律需要一些兜底条款来把一些活用刑法的“聪明罪犯”绳之以法。

正是这种模糊性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便于打击犯罪。

如果取消了,以后社会上的恶人谁来整治?

如果取消了,就会出现很多空子,对市民来说弊大于利。

有人始终纠结于,这个罪名给了司法机关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像个筐一样什么都能装,容易滋生腐败和侵犯公民的权利。

为什么中国成为最安全的国家,就是因为设立了“寻衅滋事罪”。

可能部分执法人员有执法过度的情况,但毕竟是少数,这个罪名却可以震慑制止很多人的冲动行为。

实际上,司法人员数量远远低于普通人群,这两部分人群中邪恶人员比例应该是相当的。

如果为了害怕少量司法人员的不当行为,就放弃对大量普通人群不良行为的制约,肯定是得不偿失。

03 最终建议

怎么说呢,刑法79年颁布到现在还很年轻,不够健全。

寻衅滋事罪作为补充性罪名,可以在最大效益上实现刑法的惩罚功能。

寻衅滋事罪之所以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因为它与法治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

对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不可任性”。

罗翔的原话是“寻衅滋事罪是一种非常好用的罪名,它可以用来填补法律漏洞,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是好用不代表没有副作用,刑法是最严厉的部门法,打击不足总比打击过度要强得多,尤其当它存在巨大的滥用风险。科学的精神不仅在于证实,更要接受证伪。无论寻衅滋事罪的立法设计能够实现多少积极目标,但只要无法满足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那么它就有【修正】的必要。”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治理的大方向。

如果法律能切实涵盖各种可能,给各种恶行都定下罪名,取消寻衅滋事当然是合情合理,也是势在必行的。

不同的声音可以监督时代,促使时代进步,也证明时代在进步。

不管是先立后破,还是先破后立,都应该提出相应的替代方案。

只提废除,不提废除后的应对。

只擅长破坏一个旧世界,却不会建立一个新世界。

这明显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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