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个人一旦犯了罪,就必然面临法律的严惩!
罪犯高某,1973年出生,内蒙古呼市人,原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2004年8月26日24时许,高某伙同任某(已判刑)经预谋抢劫后,携带2把尖刀与王某,林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搭乘被害人张某某(殁年44岁)的汽车前往北京市区,半路上,高某等人分别持尖刀,改锥等将张某某杀害,高某启动该车失败后,与同案犯弃车逃离。
2005年7月2日,高某伙同任某,岳某(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在北京某小区盗窃两轮摩托车两辆,经鉴定,两辆摩托车共价值3040元。
2018年12月8日,逃亡多年的高某被逮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高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2021年6月30日,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北京高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高某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高某提起抢劫犯意并准备犯罪工具,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高某所犯抢劫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ap
为什么抓住养了4年才枪毙?
逍遥牧羊 回复 06-21 17:35
司法程序么